山东农业发展建设债权(山东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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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的顺利发放、有效使用、按期回收和正常周转,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支农力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各级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的有偿使用支农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荒垦复、农业科技推广,农机具购置、农村种养加工业和工副业生产的各类支农周转金,各类农业开发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的有偿使用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逐级转贷的世界银行等国外农业贷款,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确有实效,逐级承借承还,按期还本付息(付费)”的原则,确保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循环周转使用。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支援农业的有偿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除借给各农业主管部门专项管理的以外,均实行上放下借、逐级承借的管理制度。即由省财政部门经过市(地)逐级借给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再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借给使用单位。各项借款都要逐级签约。借给使用单位的,由借、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保证按期还款。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向使用单位(含农户)发放有偿支农资金时,要事先对扶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持对象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评估,做到受益单位、经济效益、还款办法三落实。没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还款办法不落实的,不能发放有偿资金。对统一组织施工的跨乡、跨村、跨户的项目,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承借、统一与上一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其中须由农民群众承担还款任务的,应事先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在征得广大农民同意、必要时经过村民会通过,把债务落实到农户后借用。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施工、统一承借的有偿资金,对下、直至农户是否需要逐级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行确定。第六条 回收借款(包括还本、付息、付费,下同)应贯彻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
(一)单位借款,单位还款。由农业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企业或各种服务组织借款的,从单位受援项目收益中归还;也可由单位兴办的其他经营项目收益中归还。
(二)农民借款,农民还款。直接发放给农户的借款,由农户直接归还。
(三)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借统还。对跨乡、跨村、跨户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开荒垦复等项目,由于统一组织建设施工,受益面分散,须由县(市)、乡(镇)、村统一借款的,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还款。第七条 由县(市)、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借款和还款的,可根据建设项目受益情况,实行合理分担的办法,即: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可以将债务直接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的,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将债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益大,不宜全部由乡(镇)、村偿还借款的项目,应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资金偿还或偿还一部分,其余部分按受益情况落实到乡(镇)、村。借款时必须坚持事先落实还款办法。第八条 由村委会统一借款和还款以及上级政府将债务落实到村的,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一)农民分担偿还。根据受益和负担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受援项目和受援农户的受益大小确定相应的还款数额,然后落实每个受益农户应分担的借款本息,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收款。
(二)村委会集中偿还。在一个村的范围内,由农民交纳的土地承包费、公积金等集体提留款中归还。借款数额较大时,经村民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临时采取其他办法筹措归还。
村委会采取何种方式还款,也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回收借款本息,一般应以货币资金偿还。对有些借款项目,也可从项目增产的粮油中偿还实物。实物归还,仅限于粮食和油料。实行户借户还、村借村还(包括上级政府落实到村的债务)的办法。借款双方应按债务大小,事先确定收交粮油的数量、品种、归还的年限,确定每年何时交、交多少,并在合同中明确。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收,按当时当地粮食部门以质论价的议购价格与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结算。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按经算额的一定比例付给粮食部门代办手续费。
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结算后收取的实物折款大于归还借款本息的,多余部分可以充实本级农业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支援农业;如有不足,应从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2018-09-26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000MA3NA4P91C,企业法人孔令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林、牧、渔产品的种植、养殖;粮、棉、油的生产、销售;涉农服务;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农业技术推广咨询;农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产品贸易(粮食交易信息咨询、互联网+农业经营);农业投融资、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涉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农业观光旅游;农业生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物流服务;医疗康养服务,新农村田园综合体开发建设;进出口业务;化妆品生产销售;食品生产销售;花卉种植销售;广告业务;农村环保工程;绿色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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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的精神,省政府确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为了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10%。
(二)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额中提取部分。提取比例,财政补贴县(市、区)和中央、省确定的扶贫县(区)不少于50%,其他县(市、区)不少于70%。各县(市、区)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行署核定落实,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比一九八八年增加部分。其中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议价粮油(议转平部分除外)经营环节,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
(六)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按50%左右提取;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经济组织20%的资金中,按不少于20%提取。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核定落实。
(七)从烟叶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额2%提取的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一并纳入农业发展基金:
1.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零点三元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2.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3.从猪皮收购环节按每张零点五元提取的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
4.按屠宰生猪(每头零点五元)、牛(每头一点五元)、羊(每头零点三元)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5.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5%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或委托业务主管部门征集。
(一)从预算外资金中征收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专项安排。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用于农业的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安排。
(三)乡(镇)办企业税前税后利润按比例提取部分,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集、安排。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金额征集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从果品收购单位按收购价征集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征集,解缴乡(镇)财政所。
(六)棉花技术改进费,由县级供销社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县级财政部门。
(七)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由省二轻厅负责提取、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九)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负责提取和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十)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生猪生产扶持金,按原规定一半由省定额提取安排;一半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按规定提取,均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款各项农业发展基金的解缴和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负责征集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征集,并按时解缴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征集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征集或解缴任务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经费或财政补贴中扣缴,也可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代扣。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管理体制。
(一)省管理的:由省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经与县(市、区)政府协商并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市(地)从县级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县(市、区)管理的:从县级及县以下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留县(市、区)部分;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中提取的部分;从收购议价粮油中提取的部分;黄烟技术改进费;棉花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县(市、区)征集部分。
(四)乡(镇)管理的:从乡(镇)办企业税前利润和税后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县(市、区)政府规定分给乡(镇)的部分;果品收购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县(市、区)分给乡(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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