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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桐医院债权资产项目(重庆南桐总医院在哪里)

信托固收 2024年01月15日 23:11 73 admin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重庆南桐医院债权资产项目的指定后,应当按照接管方案及时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股东等有关人员,并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一次性全面接管。但是在实践中,管理人经常遇到无法接管到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情形,原因主要有重庆南桐医院债权资产项目:一是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本人所述的相关人员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基于各种原因不配合移交;二是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主要财务资料遗失或毁损。

本文主要就不同情形下,未接管到公司主要财务资料的,相关权利人是否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探讨。

情形一、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存在,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拒不移交的。

《企业 法》第127条规定重庆南桐医院债权资产项目:“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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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持有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是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理 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协助接管。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债务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若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管理人、债权人等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灭失,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 财产,故管理人请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如以股东在 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为由诉请债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获得的赔偿应归入债务人财产。

若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若其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相应的诉讼利益也应归入债务人财产,按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不应由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

情形二、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前存在,因相关人员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移交管理人的。

《企业 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 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18条对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不履行上述配合清算义务的后果做重庆南桐医院债权资产项目了进一步明确:“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 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 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 程序的顺利进行。

据此,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未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相应强制措施。

同时,若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若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的,管理人、债权人等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如以股东在 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为由诉请债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获得的赔偿应归入债务人财产。

一是未妥善保管的是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二是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三是未妥善保管的行为与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若其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相应的诉讼利益也应归入债务人财产,按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不应由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

情形三、因债务人未尽到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移交管理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 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九民纪要》第118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清的 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 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 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 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据此,有关权利人诉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认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有关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对其造成损失,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判断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如下标准:

(一)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如: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 清算。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未制作或未妥善保管账册、重要文件等,或者在账册、重要文件遗失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追查。生活中常见以账册、重要文件被偷、被催账人员拿走或毁损等为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即便上面的情况存在,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也应第一时间采取报警、起诉等救济措施,积极追回遗失的材料,并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

(二)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其行为是否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

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存在(一)的情形,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判断损失及因果关系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里提出的两个避免:即一方面避免债务人通过 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故,在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掌握尺度,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判断因素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造成资产的减少、是否有其他资料存在得以让清算程序正常进行。

若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管理人、债权人等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获得的赔偿应归入债务人财产。

若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若其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相应的诉讼利益也应归入债务人财产,按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不应由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

作者:孔庆武

法律专业本科,201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从事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等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部门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等职位。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等工作经验。202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21年10月份加入瀛之志,现为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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