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古城建设2023年债权一期(全国古城建设项目)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LY古城建设2023年债权一期,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LY古城建设2023年债权一期,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案例检索报告:浙江省近五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改判案件9大裁判观点
文/潘君辉、邹忠政、周超颖、吴倩
一、检索说明
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案 由:股东资格确认
案例时间:近五年(2017.5-2022.4)
裁判地域:浙江省范围内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性质:判决、裁定
结果类型:不含驳回上诉、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样本数量:30例
二、案件概况
1、案件成因
根据案件成因的分布来看,二审改判案件中,隐名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投资入股、股权转让,占比较高。
2、裁判类型
根据裁判类型的分布来看,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比例略高。
3、改判依据
根据改判依据的分布来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相对较多,其次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4、裁判结果
根据裁判结果的分布来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诉请的情形相对较多。
结合追踪上述发回重审的案件一、二审情况,截止2022年4月26日,最终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有3例,确认股权、不支持变更登记的有3例,未确认股东资格的有17例,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有1例,其余不详。
以上数据说明,实务中确认股东资格难度较大。
三、裁判观点总结
1、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来源:(2021)浙10民终1652号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朱健荣、朱莉莉、朱英英名下,其三人否认与被上诉人陈公跃等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故本案中被上诉人陈公跃、金玉玲等起诉要求确认的椒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份额与朱健荣、朱莉莉、朱英英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朱健荣、朱莉莉、朱英英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来源:(2020)浙07民终3313号
法院认为:该厂的股东及相应的持股比例为: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岗山村民委员会(持股比例50%)、李彬(持股比例25%)、李振瑞(持股比例25%)。因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及实体处理结果与李彬、李振瑞存在利害关系,故本案应当追加李彬、李振瑞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单纯的事实认定,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
案件来源:(2021)浙05民终9号
法院认为:因确认之诉原则上解决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韩景雨诉请确认蔡建明于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以冯佐罗的名义持有旭能公司50%的股权只涉及单纯的事实认定,并不涉及法律关系性质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问题,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
3、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仅向公司投入资金,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案件来源:(2019)浙02民终3339号
法院认为:虽然公路运输公司直接向罗行兴发放出资证明书,且向罗行兴支付分红款项,但是该行为应属国有企业在产权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产物,并不能以此视为公路运输公司确认罗行兴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非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罗行兴是否有权要求公路运输公司确认其有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还应考虑实际出资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实际履行公司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
4、实际出资人请求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其LY古城建设2023年债权一期他股东同意的,该同意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案件来源:(2019)浙01民终4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毛煜春之外安诚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对其要求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王黎主张其他股东对其系安诚公司的股东知情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其成为股东。本院认为该同意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王黎的主张即使成立,也不等同于其他股东已明确同意其显名,故王黎的该项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其他股东”指的是“登记股东”。
案件来源:(2021)浙06民终3048号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汪仁安要求金博士公司、吕伯红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的“股东”显然指的是登记股东。
6、在不能证明存在代持股合意的情况下,不能以显名股东未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
案件来源:(2018)浙07民终4214号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周振浪请求法院确认周杰持有富士公司的股权为其所有,应当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为前提。本案中,……周振浪与周杰未有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周杰亦否认双方属于代持关系。……,周杰也参与LY古城建设2023年债权一期了公司相关的经营管理。虽然周杰未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但是鉴于周振浪与周杰之间的父子关系,本案并不能排除双方存在赠与的可能性。……故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振浪与周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代持法律关系,……。周杰在富士公司的股东地位并非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取得,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以周杰未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2019)浙01民终9810号
法院认为:现范飒主张范遒名下的股份归其所有,但并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与范遒就股权的代持达成合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范飒以范遒的出资款系其缴纳为由主张其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而范遒仅为为配合工商登记所需的名义股东。对该主张,本院认为,资金的来源并非判断股权归属的依据,且交款时备注为范遒投资款的行为亦系范飒主动作出,且范飒在成立公司时并无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或大股东的情形,范飒亦未能就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内容判决一人有限公司及其登记股东履行协助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不属于径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案件来源:(2020)浙02民终5902号
法院认为:该协议书系爱衣公司仅有的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股东权益,无害于公司人合性问题,作为爱衣公司及戚孟珍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戚孟珍与蔡曲波均明知爱衣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爱衣公司70%股份工商变更登记至蔡曲波名下其应有之义当然就是必须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实质变更公司性质,这种变更已由爱衣公司的登记股东戚孟珍事先予以协议安排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爱衣公司、戚孟珍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配合变更登记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内容判决爱衣公司及戚孟珍履行协助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不属于径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8、隐名股东的股权被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案件来源:(2020)浙03民终72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做出的另案生效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当事人诉请确认的财产权被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不允许当事人另诉主张。可见,在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保全措施后,案外人认为保全执行标的损害自己权利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吴逢祥起诉请求确认的股权现因余白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义务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冻结,现该股权的执行尚未终结,吴逢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救济。
9、在不与《公司法》冲突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或者特别规定的,若转让人和受让人未依照章程规定履行,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股权。
案件来源:(2019)浙06民终5313号
法院认为:根据信融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当股东允许转让股份时,须经上虞市(现已变更为绍兴市上虞区)金融办审查,按法定程序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并公司备案。”因此在本案中虽信融公司和五洋公司均确认“殷莹”系代表五洋公司担任董事,但根据该条款只要五洋公司的股份经公司股东允许后可以转让,只是须经金融办审查并报工商登记备案。……对于金融办的审查问题,绍兴市金融办关于该股权转让的批复只同意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7月31日,并不得再次申请 ;并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当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备案。而在本案当事人的实际办理过程中至该批复确定的时间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不能认定该转让手续已经完成,舜元公司也因此尚未取得股权。
四、律师建议
1、在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作为原告应追加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从而造成诉讼时间上的浪费。
2、作为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在选择股权代持人(显名股东)时,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人的资信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最好事先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对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举证困难。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让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确认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身份。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可以同时与代持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以防代持人出现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或对外担保的情况。
若条件允许,日常可以通过参加股东会等形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
3、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目标公司股权的,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设置明确的办理时间,以及未按时办理需要承担的 责任。
另外,注意审查目标公司最新章程,查看公司章程中是否对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作出限制或者特别规定,以防因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最终不能获得目标公司股权。
4、金融机构的法人股东,应注意按照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要求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或申请核准。
五、结语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实务中案情多为复杂,本文限于篇幅,就所采集的样本数据作一归纳和简析,在此基础之上,对较为常见的焦点问题为读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操作建议。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外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欢迎读者朋友留言或来电一同探讨。
作者介绍
潘君辉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现为泽大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副主任,兼任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台州仲裁委仲裁员、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主要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和上诉案件。对虚假诉讼问题有系统研究和规制经验,相关论文和专著分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和浙江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邹忠政律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杭州市长青苑社区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公司业务,为多家国有控股企业提供金融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处理经验。
周超颖律师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执业律师,主攻民商事诉讼领域,擅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股权方面二审、再审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吴倩律师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以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为切入,致力于服务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团队骨干律师有大型上市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背景,业务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投融资、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等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胜诉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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