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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定融固收 2023年02月26日 02:31 115 admin

本文目录一览:

县发改委是干什么的

职责:

1、负责社会需求和总供给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的总体平衡,协调经济结构主要比例之间的关系,负责生产力的分配和资源开发、保护和综合利用,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2、负责国民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运用投资、税收、信贷、价格、地方储备等经济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调整县域经济机制,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领导县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发展, 规划产业结构规划,指导实施。

3、负责实施经济建设和投融资的主要原则和政策,承担全县社会的投资、资金、资源的全面平衡工作、发展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领导组织实施、批准或审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配额高。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全社会建设资金平衡计划的制定和领导实施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主要骨干项目资金余额计划。指导和监督县域招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招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预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直接单位:

1、价格检验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县价、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调查和惩处违反价格、收费的行为,负责县域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标签和收费宣传制度,促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制定和提高价格监管网络,接收价格报告投诉。

2、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委托, 对行政、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行政、刑事、司法等其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他行业的各类事项进行价格鉴定经济案例,并接受委托,以认证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

3、城乡综合支助改革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乡综合改革县总体规划,研究和起草县,协调城乡综合改革农村相关政策;负责协调推进县域总体改革规划,指导县协调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县域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石柱县发改委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

法律主观: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其减免税规定有哪些?下面网小编来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人员。〈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醋、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促进开发区的发展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第四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第五条 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

(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

(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

(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公开开发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六条 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核定。第十七条 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物价、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定期复核制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批准部门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等项目的审报、审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 国(境)内外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工作、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对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的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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