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SCWL债权资产政府债定融(公开出售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正在进入解决通道。9 月 22 日ZCSCWL债权资产政府债定融,重磅利好消息传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布ZCSCWL债权资产政府债定融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7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操作层面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切实降低双创企业融资成本。
细则落实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
首先,本次实施细则的发布是继 2017 年 7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第 10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为支持和鼓励双创类公司发展,拓展双创类公司融资渠道,规范双创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四部门于 9 月 22 日当天,几乎同一时间在官方公告中发布了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和适用范围。发行主体具体包括两大类: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实施细则中指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可转债”) 的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而《指导意见》中界定的创新创业公司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
《实施细则》中规定可转债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双创可转债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基于转股条款的特殊性,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 200 人,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人数超过 200 人的,按照转股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转股,超过 200人的部分不进行转股。
同时,《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 6 年,可转债自发行结束日起 6 个月可以转股,每 3 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低于 5 个交易日,不得多于 10 个交易日。《实施细则》中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的企业维度分别规定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实施细则》还就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该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科提示:双创可转债与可转债的不同
监管层支持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但是有三个条件:
1、双创债需非公开发行ZCSCWL债权资产政府债定融;
3、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3、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设置转股条款的双创债和可转债有着较大的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可转债公开发行,交易相对活跃,可转股双创债必须非公开发行。其次在转股方面,可转债是专为上市公司股票, 可转股双创债转为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且要求转股后股东人数低于 200 人。
根据上交所最新实施细则,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在上交所上市,则发行人不能是交易所上市公司。最后在信用风险上,可转债目前没有 案例,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可转股双创债可能来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因此,与其说可转股双创债像目前的可转债,不如说与他类似的是 VC,是一种较好的风险投资方式。
华科观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债融资迎来利好
为双创企业注入融资新动力
李克强总理早在 2014 年 9 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要在 960 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互联网+和万众创新国内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的执政战略之一。随着近两年不断涌现的共享经济、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支付等创新创业不仅项目的不断涌现,我们越来越看到这一施政理念带来的变化,创新创业不仅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体现公平正义。
随着近年来的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进入新的一轮调整期,在外部环境的压力下,今年下半年,国内的经济转弱的因素也有所增加,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会继续回落,企业加库存周期行将结束,出口增长存在一定的变数。鼓励和支持创新和创业,对内是在投资、消费及出口之外寻求的又一经济突破点,是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经济结构调整等传统手段之外,中国经济在面临内外双重压力下实现弯道超车的必然选择。
而随着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传统的股权投资的单一手段逐渐显现疲态之时,及时落地鼓励债权融资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是给已经上升乏力的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与深水区改革又添了一把火。同时,指明了中国金融业改革不仅是加强监管,更是以清晰的思路和智慧的手段,引导金融市场向正确、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双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树立了信心。
双创企业融资渠道全面拓宽
首先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新增了融资渠道,从以往简单依赖银行信贷到PE、VC再到新三板挂牌,始终都未能全面的解决双创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其次,双创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盈利水平尚为有限,如果用传统的资产抵押、担保等手段获得资金较为困难,其未来发展空间及对应的股权投资的潜在价值才是双创企业最能够吸引获取资金的不二法宝。
正是出于更好利用双创企业的核心投资价值考虑,从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到交易所公布实施细则,意味着从政策导向已经快速转变成了落地规章制度,体现了国家经济转型,实现供给侧改革的有力行动。
新三板挂牌公司可借此补足融资短板
新三板在过去几年左右时间内,融资方式非常单一,主要集中在股权融资、定向增发等。由于新三板企业高风险、高成长的特殊性,债权产品使用较少,资金方亦对新三板的债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很多新三板企业也不太考虑债权产品的融资。融资渠道的匮乏,融资难的现象也成为制约双创类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华科认为,此次双创可转债的创新有望弥补这个短板。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双创可转债的实行,打开新三板企业的另外一种融资方式。同时文件中明确提到“明股实债”、“债转股”,正是希望更加从政策层面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证监会层面已开始深度考虑创新层企业特殊的流动性需求,创新层向更好的流动性、更高的估值等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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