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险一金作为占据居民部门与企业部门的很大一部分负担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在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我国商业保险已经有着充分发展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个人参保意愿显著增强,参保行为充分释放的情形下,存在大力精减的空间。
1.除医疗、生育保险外,其余保险可废止
考虑医疗、生育保险的利民、惠民性,在一定程度上切实减轻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了人们在就医、看病与生育上的经济负担,给民众带来显著实惠,因此医疗、生育保险仍然可以延续现有的政策,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则基于加大居民现有负担与保障能力偏弱的特性,旨在通过现收现付制对当前劳动力人口征缴保险费用,以满足当前退休老人的基本养老费用,在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速、劳动人口锐减与出生率加速下降的形势下,不堪久用,叠加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已有相当水平,居民购买意愿与家庭成员商业保险保障覆盖已有相当比例,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取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时机已经成熟。
未来,我国严重的老龄化程度叠加不断降低的人口增长率与劳动力增长率,我们当前持续进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压力会有增无减,养老金缺口越积越大。
在这样的情势下,继续放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超负荷运行,不如逐步放开,通过设置过渡期,有计划地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卸下政府不必要的包袱,集中资金对真正需要的贫困人群实施基本养老照顾,另一方面通过有选择性地废止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减轻工薪阶层缴费压力,增加可支配收入,并借助于配置更富于效率的商业保险资产,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切实获得感,这种赋予民众自由选择权相较由政府统一支配,代替民众进行选择的低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反而更有效率,也更贴合当前实际。
从另一方面说,经历了20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现在的中国早已不是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脱困情势下,大批下岗职工就业安置困难导致生活无着,因此岌岌于基本养老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低效、兜底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改革完善,有选择性地及时退出应该成为我们的政策选择。政府可以将这一制度针对于不发达省区市的农村及特殊贫困人群,通过国家设置专项基金的形式继续对该部分群体实施照顾。
如此一来,政府、居民、企业实现三赢:政府甩下了长期以来在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域的沉重包袱,可以借机腾出手来,优化资金配置,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债权资产计划;居民免于缴纳沉重的保险负担,能够将增加的可支配收入,自主地配置保险等多元化资产,在优化财产配置的同时,通过主动管理财产,提升获得感;企业基于居民免缴保险等费用,得以迅速摆脱庞大的成本负担,由于有更多的盈余资金,可以迅速投入再生产,并激发发展潜能,提升市场竞争力。
2.调整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式
基于住房公积金占据了五险一金的绝大部分,对于很多工薪阶层而言,在生活成本不断加大的当下,很难蒙受其利,尤其对于占据一大部分的公积金而言,在多年高房价情势下,不仅让多数人难以自由提取,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一原本的国家福利,贴补日常开销,反而在买房炒房下变相成为无力购房者无偿援助高位接盘者购置房产的支付手段。
因此,为切实提升个人可支配方式,可以考虑改变公积金的发放方式,取消现行的公积金账户运行模式,直接将其打入工资,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可将企业缴纳比例减半实行。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政策变动导致的“强制性约束”减弱使得部分企业不缴或少缴,可以维持当前的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模式,即依然保持现有的“强制性”缴纳方式,但是在给职工账户操作选择权上予以放开,允许职工自由支取,同时继续将公积金作为免征额部分予以税前扣除,以切实提高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从一定程度上说,在房地产货币化的当下,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脱离当初基于住房市场化改革而推出的利民举措,在住房制度改革亟须再次推行的当下,及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也应当顺应时势作出必要调整。
3.个税改革同步跟上
由于调整五险后,个人应纳税额部分会增长,因此需要对个税免征额度与税率继续作出调高和降低,真正达到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让利于民的目的。
本着最大化让利于民,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起到刺激消费,带动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可以排除阻力,通过实施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力度,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让个税的改革效果进一步彰显,通过政府的敢于让利和居民的获利,实现与民休息,放水养鱼的目的。
为防止个税起征点“一刀切”所引致的全国不同区域收入水平不同导致区域性税负不公,可以借机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地方税种,赋权地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及实际通胀,动态调整个税起征点和增加相关减免,一方面增加地方财源,另一方面避免“一刀切”导致的不公,切切实实让不同地区感受减税的惠果,保障居民收入水平的真实提升。
我们认为,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不断强化政策本身因应时变,祛除不合时宜的一面,纾解民困。通过积极释放政策改革的红利,给予民众更多的选择权,切切实实让利与民,进而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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