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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报批程序)

信托固收 2023年02月23日 15:06 154 admin

本文目录一览: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会计处理

是的。

债权转让账务处理方式是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

不良资产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不良债权转让计入什么科目

债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当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所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注意,后面附一份公司的转让协议,双方需要盖章确认。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实现债权转让需符合四个条件: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和必须有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如何交税?

1、债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报批程序)

所以转让债权的公司若是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债权转让不用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可得,债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除了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之外,其他一律无需缴纳印花税。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1、债权转让是采取通知主义,但债务转让是采取同意主义;

2、在债权转让中,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而在债务转让中,当事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

3、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抵销权。但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而不能援用抵销权。

收应收账款保理冲减已计提的坏账计入投资收益吗

应收账款如何保理-深圳培训机构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账户设置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类型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称《供应商》)把应收账款债权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称《保理商》)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再由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称《购货商》)收回应收账款货币资金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的经济行为。深圳培训机构小编提示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类型有“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 、明保理、暗保理、折扣保理、到期保理”六种类型。

(二)应收账款保理账务处理原则

1、从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的行为看,供应商收到保理商的实际货币资金低于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从“财务费用”中列支。

笔者的设计依据源于《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2、保理商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商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低于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待实现投资收益”处理,当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再将“待实现投资收益”转作“投资收益”处理。

笔者的设计依据源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一条“待分配信托收益”规定所思.

3、保理商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时作“保理资产—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处理,当保理商向购货商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再作结转“保理资产—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处理。

(三)账户设置

1、供应商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财务费用”等账户。

2、保理商设置:“保理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待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等账户。

“保理资产”科目属资产类账户,借方记录保理商接受供应商应收账款凭证价值或账面价值,贷方记录保理商已经向购货商收回的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就单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而言,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全部收回后应无余额。

“待实现投资收益”科目属损益类账户,按用途和结构属调整类账户。贷方记录保理商向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低于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即尚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借方记录保理商向购货商实际收到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已实现的差额,即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债权转让项目应收账款;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实现的投资收益。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处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回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 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1、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

(2)若购货商到期时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供应商则应退还预付的货币资金给保理商,借:应收账款(原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坏账准备(已核销的坏账准备)、贷:现金、银行存款(退给保理商的货币资金)。

2、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受理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向购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购货商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3)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追索货币资金,借:现金、银行存款(供应商退回的货币资金)、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冲销待实现投资收益),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4)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二)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力。“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

1、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商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若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力,保理商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所以供应商不作账务处理。

2、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 (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向购货商收取账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收取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3)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4)若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要作应收账款保理资产的财产损失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保理资产损失(保理应收账款的资产损失)、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三)明保理账务处理

明保理是指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一经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立即将参保情况通知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收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为明保理。

1、供应商账务处理

明保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明保理特点就是指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让购货商将应收账款债务直接付给保理商。

2、保理商账务处理同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保理一样。

(四)暗保理账务处理

暗保理是指供货商为避免购货商知道供货商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参保的情况不通知购货商。应收账款到期时仍由供应商出面催收应收账款,再由供货商偿还保理商的预付融资款。

供应商与保理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处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相同。深圳培训机构小编提示: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购货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仍然由供应商到期向购货商催收货款,然后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五)折扣保理账务处理

折扣保理又称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预付货币资金。在折扣保理中只要供应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在应收账款信用额度以内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20%的应收账款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

1、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凭证交给保理商获得发票金额80%的现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0%的现款)、借:财务费用(实际收到80%的现款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3)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可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作账务处理。

2、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接受供应商应收账款凭证按80%付给供应商货币资金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 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80%的现款)、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按20%付给供应商时会计分录同上。

(3)保理商向购货商收取应收账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4)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可作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的账务处理。

(5)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六)到期保理账务处理

深圳培训机构小编提示: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发生时,不须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小商人常采用到期保理。

1、供应商账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保理商账务处理

(1)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 (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向购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现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3)保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资产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 合同成立 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 、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 债权人 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 债权债务 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 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 责任 ,当第三人 时,由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 诉讼 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编辑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编辑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 抚养费 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编辑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 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 债务 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 连带责任 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 抵押 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的原则

(一)进口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其他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发生同一笔债权的多次转让时,第一个让 债务人 取得让予通知的受让人将获得收取债款的优先权。但是,通知优先规则也受到了诸多质疑,尤其是对于隐蔽型保理业务而言,几乎不可能获得优先权。 (二)已办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又被出口商出质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发生的保理商与质权人的权利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惯常认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我国现行的 担保法 律体制里还是不承认普通债权 质押 的效力的。即便作出普通债权质押,也将被认为无效,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此种权利冲突问题。 有三种处理原则,即以先办理转让/质押为原则,以先通知债务人为原则,以转让/质押登记在先为原则。 《 民法典 》第763条 应收账款 债权人 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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