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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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会计分录
老准则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如果是新准则的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00
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基本程序:
①顾客向公司购货,公司开票,销售成立。
②公司于商品发出前,请求代理商作信用审查,出售应收账款。
③代理商审查应收账款的品质,经信用批准后同意受让。
④代理商根据发票金额,预留应由公司负担的销售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及应收取的佣金,将款项提前支付给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司。
⑤公司发货,通知顾客其账款已出售给代理商。
⑥顾客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代理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金额
应收账款扣减以下内容后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余额。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金额是应收账款扣减以下内容后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余额。转让金额是指对有关业务和项目转让后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所取得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认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金额。
应收账款转让的应收账款转让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3)为企业的赊销提供了便利。 (1)转让人应符合的条件:
a.原则上是银行信用评级为AB级以上的优质客户;
b.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市场稳定;
c.符合银行规定的免担保借款人资格;
d.应本行要求能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购货商名录及资信等情况;
e.转让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受理的应收账款须符合的条件
a.转让人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b.产生于合法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
c.转让人与购货商已签定了销售合同,且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
d.应收账款原则上属于30天内新发生的。 转让人除向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申请书,并附应收账款明细清单;
(2)提交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应收账款的商业发票和发货证明;
(3)提交购货商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4)银行审批同意后,与转让人签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
(5)转让人应在协议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原件提交购货商,将复印件提交银行留存。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的原则
(一)进口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其他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发生同一笔债权的多次转让时,第一个让 债务人 取得让予通知的受让人将获得收取债款的优先权。但是,通知优先规则也受到了诸多质疑,尤其是对于隐蔽型保理业务而言,几乎不可能获得优先权。 (二)已办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又被出口商出质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发生的保理商与质权人的权利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惯常认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我国现行的 担保法 律体制里还是不承认普通债权 质押 的效力的。即便作出普通债权质押,也将被认为无效,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此种权利冲突问题。 有三种处理原则,即以先办理转让/质押为原则,以先通知债务人为原则,以转让/质押登记在先为原则。 《 民法典 》第763条 应收账款 债权人 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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