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债券吗
- 2、债权融资计划和ppn区别
- 3、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支付利息是否交税
- 4、枣庄市现在最新的《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几号文?
- 5、中办2015年52号文件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债券吗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债券。
1、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在北金所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
2、永续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在产品设计中加入永续条款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实现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了增加公司权益、调整负债结构、降低债务率的良好效果。
债权融资计划和ppn区别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PPN,英文全称private placement note,中文意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向挂牌管理人提交申购要约。在挂牌管理人进行定价配售操作前,投资者可以与挂牌管理人协商撤销申购要约。
PPN:投资者在完成申购后,不可以撤销申购要约,只能到期后等待非金融企业兑付。非金融企业兑付时,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兑付,非金融企业不直接参与兑付。
债权融资计划在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交易,且转让方的转让需求需满足账户金额大于转让金额。转受让投资者在提交转受让需求后,可在工作时间委托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对需求信息进行修改和撤销。投资者需要谨慎投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支付利息是否交税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支付利息交税。
必须做收入申报纳税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税法规定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以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凭证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债权融资,可以通过发行债权,并且债权是可以上市流通买卖的。所以如果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购买证券,或者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等渠道购买,其实就是帮助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定义
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枣庄市现在最新的《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几号文?
枣发[2009]13号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2009年9月18日)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现就全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靓,同城化发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3、市、区(市)联动,以区(市)为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改造范围、改造责任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包括所有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庄。 (二)改造责任 1、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属地和本系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计划、拆迁、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及枣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在拆迁和稳定工作方面积极支持、配合。 3、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分管负责人,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改造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拆迁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三)自主改造 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各项规划、计划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依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优先改造城市核心区、城市出入口和重点交通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将原地改造与迁、并相结合,将宜居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将改善居住环境与方便幼教、就医、托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建设相结合。改造的具体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集约审批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需市级审批和解决的问题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调度会制度,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时办结。 (四)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六、相关政策 (一)融资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各区(市)提供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市)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各区(市)、枣矿集团也可成立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并可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待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2、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完成好的区(市)(包括枣矿集团),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各区(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枣矿集团纳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额拨付给枣矿集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规模、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手续完备的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4、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艰巨,工程量大,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抓住枣庄列入国家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的机遇,市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枣矿集团要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5、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社会募集、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可直接抵扣因拆迁、安置、补偿等所产生费用。对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设立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以丰补缺及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定需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枣矿集团所属远离城市的工矿区,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边缘地区或近郊区。 (三)规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税收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实现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留归项目当地政府;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收契税。 (五)拆迁安置政策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居民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购买申请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确定。 (六)住房保障政策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支持各区(市)、枣矿集团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七、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各区(市)和枣矿集团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或专业公司,制定本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督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奖惩,强化监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人大、市政协视察的重大事项。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分管副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对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任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附件: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办2015年52号文件
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 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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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0号文附件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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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130 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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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182 山东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债权融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