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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唐山遵化福顺城建债权(遵化市福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定融固收 2023年07月22日 15:34 160 admin

  来源:学术批评网

  如果说,制定民法典真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那么,这个梦想最初就是来自日本人的催眠术。“中国要制定民法典”,1906年,日本法学家梅谦次郎把这一创意植入了袁世凯等清国官僚的大脑,其效果相当于重新编写了中国法制的基因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根据当年“申报”报道,梅谦次郎对袁世凯说,要写一部能够和欧美比肩的民法典。这样,列强就没有理由拒绝废止治外法权了,袁世凯显然把这看做一剂良药。

  袁世凯不敢无中生有,编造日本民法“最为西人叹服”的神话,去欺 皇帝,显然是日本人先用神话给他洗脑,而袁世凯信以为真,又向皇帝转述了日本人编造的神话! 于是,移植“西人最为叹服”的日本民法,聘请日本法律博士来华修法就成了共识。“中国要有民法典”的理念,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日本人忽悠中国官僚,中国官僚忽悠中国皇帝,一个奇想就这样呈现了!1902年4月1日(正好是愚人节),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给皇帝呈递了这样一份奏折,“(日本)民法一门,最为西人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亦可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各一人,一并延订来华”。

  中国民法典的读者是谁政府债-唐山遵化福顺城建债权?日本老师告诉中国官僚、学者政府债-唐山遵化福顺城建债权:“民法就是写给外国人看,外国人说贵国法律不文明,所以他们要有治外法权,假如贵国法律都和他们一样,他们还能不废除治外法权吗?”然而,当模仿外国的各门法律都配套齐备之时,迎来的不是列强废除治外法权,而是日本杀进东三省。从19世纪末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中国举国上下都相信模仿西法就能废除治外法权,那些自以为最聪明的中国人没有一个怀疑修法能够废除治外法权的神话!妄议立法红利,最后无不成为虚假陈述。但是,没有人会对错误负责,立法永远是最安全的政绩工程!

  稍后,清国高薪聘请了四个日本人来华起草民法、商法,其中三人来自梅谦次郎开办的法政大学,他们是志田甲太郎(月薪950银元)、松冈义正(月薪850银元)、冈田朝太郎(月薪850银元)。到了北京之后,这些人又在京师大学堂任教,在1906-1911年期间,他们兼任三份工作:中国立法委员、东京法政大学讲师、京师大学堂讲师。同时,他们又卖讲义给学生,收取高额报酬。

  梅谦次郎在中国有一位追捧者朱福詵,如此解读了中国应当追随日本模式制定民法典的理由:1.梅谦次郎先后在明治二十九年、三十一年参与了日本民法、商法的修订,日本法律的内容“皆尚德而绌英美,此中国最宜取法”;2. 梅谦次郎主张民商合一,所以,中国也应当民商合一。朱福詵质问沈家本,为什么没有聘?

  上个世纪初,日本通过教育对中国实行法律殖民化,用心之缜密,这是清国人无法比拟的。在日本人看来,清国留学生蜂拥而来,乃是日本“国民以血泪而取得之成效”、“日清战争”取胜,日俄战争“于清人预想之外连战连捷”,于是,师生地位倒转,日本“忠臣义士”的贡献,当铭记在心。

  日本人很清楚,大部分清国人来日本不是真求学而是混文凭,拿了文凭回国,清政府会奖励法政举人的头衔,有了举人头衔就能混迹政界,政界法政文凭持有人越多,日本的影响力就越大,因此,日本人招录法政留学生多多益善,没有任何语言要求,考试能放水就放水(当然,从声誉考虑,还是有10%左右的学生无法毕业,比21世纪中国大学的毕业率低不少)。中国人在日本名曰学习,实际上就是抄录翻译成中文的讲义、记录中文口译的课堂翻译,中国学生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都是大打折扣的,而在日本人看来,这正好可以让拿了法政文凭回国的中国人终生依赖日本——他们除了重复一知半解的日本法学之外,什么都做不了,不要担心他们会有自主性。

  1979年11月3日,在彭真主持下,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但是,他并不参与该小组工作。按照彭真的意见,该小组的任务主要是研究问题,研究民法“究竟怎么搞?是大范围还是小范围?”

  起草小组先后在1980年、81年提交了两稿民法草案,彭真没有作任何批示,而是强调:“我们的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不是苏联、东欧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欧洲大陆或者日本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实际产生。” 如何产生?彭真的意见是一边制定单行法,一边尝试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起草小组主要成员杨秀峰根据彭真的意见明确表态:“在没有搞清楚经济改革目标和有关问题的前提下,起草出符合实际的民法典是不现实的。” 接着,习仲勋表态,同意杨秀峰辞去起草小组成员,并且对其他人说:“你们年纪大了,现在要减轻你们的负担,使你们健康长寿,就不要再搞民法修订委员会了。”

  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都曾起草民法,但不是模仿欧洲国家写一部五编制或者四编制的民法典;当时的领导人从来不用什么立法规划去束缚自己,更不会公开承诺要在哪一年之前制定民法,而是让几个人试着去写个文本,先拿来看看,看不上眼就不用,也不争论。

  对于起草民法典,彭真一直持慎重、保留的态度。1985年7月10日,他在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说:“完备法律要分轻重缓急,一下子搞出完备的法典,恐怕只能从国外抄来。旧中国的刑法、民法都是从国外抄的,实践证明没有起什么作用。现在搞民法,我们没有一下子照搬外国的物权和债权之类的东西,而是先搞自己的单行法。”逐渐摸索,单行法先行,认定抄袭外国法律是无用功,当今立法本来应当尊重经过实践检验的老一辈领导人的智慧。

  近两天,媒体和立法者铺天盖地的引用据说来自孟德斯鸠“法律的精神”的话,“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个人就是一个国家”。没有谁告诉读者如何核查孟德斯鸠究竟说了这话没有?如果说了,原意又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话能不能成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立法理由?

  孟德斯鸠在这本书里关于民法的主要关注是“民事奴隶制”,与现代民法风马牛不相及。相反,孟德斯鸠再清楚不过的表明:中国的政体、气候、文化、土壤都不适合引进西方法律,更不适合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体制。孟德斯鸠是一位种族意识鲜明的法学家,一个典型的法律东方学家,他的名言居然在中国成为制定民法典的理由,这是哪儿和哪儿?

  中国法学如何走出思想殖民化的路径依赖?先要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殖民化的起点——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设的“法政速成科”。有两本书值得一读:(1)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料委员会,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叶龙彦,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74)。

  至于在中国断断续续炒作了一个世纪的“民法法典化”,那是指欧洲人在十九世纪模仿六世纪罗马法的"学说汇纂",把民事法律分为五编(人、债、物、亲属、继承)。这是一种法律百科全书式的汇编方式,移用作为法律编写模式,绝对属于不开眼界:1.它的初始模板“学说汇纂”是一锅大杂烩,真假混杂,编辑技术比中国任何一个朝代的法律都差很远; 2. 五编制来自罗马注释法学派,他们的民法讲义是按照五编制编写的,这样的分类最初只是为了忽悠学生;3. 债、物割裂的两分法在观念上是形而上学,在现实中是强迫人民削足适履。值得一提的是,意大利人在“学说汇纂”问世之后不久就抛弃了这种模式。

  什么是法典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化是按照一定分类标准和编辑方法把一个国家众多单行法汇集在一起,一个单行法和相关行政命令就是一个分类,某一类法律的增删、修订只能在一个分类中显现。法典化意味着: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循的一切规范只能纳入唯一的法典,法典之外没有法律——在此意义上,中国的法典化尚未起步。

  一个国家制定无用的法律,并没有什么奇怪,但中国模仿19世纪的法国、德国,重演“民法法典化”,这就比留辫子、穿马褂的真人秀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了。

  网友@王靓_w 认为,“对待法律抄袭,‘要抓大放小’”,见解不俗。其实,抄不抄,怎么抄,这都挡不住,说了也没用。问题是,抄袭必定制造错误(可阅读我有关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分析),全抄说不过去,要加上一些特色,问题就更多。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抄袭,一旦成为中国法律,绝大多数中国法官、法律专家和老百姓一样,都会陷入终生无法理解的苦恼,只能听那些号称懂外国法的专家胡诌。法律抄写成天书一样,苦的还是中国人,他们如何施教、执法、守法和解释法律?

  一百多年前,日本人为中国起草民法,清大臣叮嘱他们,一定要与时俱进,把德国最新的法条“写进去”。日本人倒是认认真真,凡是德国民法的新条文、亮点,他们一概收录。以下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亮点之一。原文佶屈聱牙,恕不抄录,右侧为本人的解读:甲的蜂群飞到乙的地盘,与乙的蜂群合拢,甲、乙对合拢后蜂群为按份共有,但甲能分得的蜜蜂不能超过蜂群原先的数量,要一只一只数。但是,甲蜂群如飞到乙蜂群的蜂窝里,甲的所有权就消灭了(1031条、1032条)。这两条是逐字逐句从德国民法典963、964条翻译过来的!

  立法会议不是为了让代表前来预测立法红利,而是让代表当面质询。没有适用过的法律,效用无从判断,说好说坏都是误导。因此,立法会议主要是让法律起草者回答问题,诸如:为什么规则这样写?规则与立法目的是什么关系?规则实现立法目的是过犹不及还是显有不足?现有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嗣后制定司法解释留下了哪些空间,为什么?为什么同一事项要由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规则?行为规范和法院适用的规范能否拆分?立法没有质询,就像诉讼没有交叉质证,纯粹走过场。公示法律草案,不是给立法者取得获取反馈而无须回答的优势,而是给代表、普通民众提出质疑的机会。聆听质疑、答疑,投反对票、赞成票才有判断依据。

  一部对人民负责的法律,至少得满足三个条件:

  1. 开篇要有“语词释义”。法律词汇到底什么意思,不能留给读者去猜,即使说不明白,也得给个指引。例如:什么是“有关部门”、“有关法律”,立法总是懒得明说,不知这里是什么玄机?但是,至少可以给一个寻找路线图,法律是写给人民看的。

  2. 相关规范要纳入同一分类。例如,什么是名誉权?不能让民众既看法律,又查司法解释,还要检索相关法规,而是应当把所有生效的成文规则编排在一起。又如:什么是“英烈”?“英烈”如何证明?哪个政府能颁发有效证明?古代有没有“英烈”?如果古代也有“英烈”,“英烈”的名誉保护追溯到哪个年代,春秋战国还是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民国?如果古代没有“英烈”,那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谁能代表“英烈”向法院起诉?

  没有法典化的编排体系,人民接近法律、知法守法就是一句空话,“法律武器”一定是只有富人才能拿起来挥舞两下子的奢侈品。

  3.哪些旧法应当随着新法颁布而失效?这在颁布任何新法的同时,都应当清清楚楚地向民众交待。如果让人民去区分新法、旧法,自行判断如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那会有多少法律陷阱?

  附:方老师整理的20世纪以来的中国民法典(含草案)

  1.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起草人:松岗义正(总则、物权)、志田钾太郎(债权)、章宗元、朱献文(亲属)、高种、陈籙(继承);

  主推者:梅谦次郎、袁世凯、沈家本;

  立法动因:说服西方列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

  效用:法律没有来得及颁布,大清朝就终结了,但该文本常常作为法政学堂讲课参考读物或者作为国民政府立法的参考文件。

  2.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民律草案(1926年),分总则、债、物权、亲属、债五编,1522条。

  起草人:余启昌(总则)、应时(债)、梁敬錞(债)、黄右昌(物)、高种(亲属、继承)

  主推者:曹锟、段祺瑞

  立法动因:专门为1925年西方列强讨论在华领事裁判权而准备的立法成果;

  效用:没有来得及实施,北洋政府就终结了。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8月颁发政令,“民律草案”在国民政府颁布新法之前暂时作为“条理”援引,效力低于制定法和习惯法。

  3.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民法典(1929——)

  起草人:胡汉民、王宠惠、傅秉常、史尚宽、林彬、焦易堂、郑毓生、宝道(法国人),其中:胡汉民是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主抓立法的政治正确,确保三民主义统治民法典。

  主推者:国民政府立法院

  立法动因:替代北洋政府的法律

  效用:“抄袭外国法律,一点没用”,这是那一代人对1929年民法典的代表性评价。1945年之后,该法效力及于中国台湾,替代日本民法典。

  4. 伪满洲国民法典(1937-45),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起草人:古田正武(总负责)、万岁规矩楼(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法官,总则、物权)、川喜多正时(日本大阪地方法官,债权)、菅原达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法官,物权)、千种达夫(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法官,亲属,助手为中国人朱广文)。穗积重远(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日本法学家)负责文本的最终审核。

  主推者:日本侵华军。

  立法动因:在中国东三省推行“一君万民国体”的殖民法试验,把中国纳入“大东亚法制秩序”。

  5. 中国台湾民法

  (1)1895-1922, 殖民地特别法,包括:军事戒严令、总督命令;

  (2)1923-45,日本民法;

  (3)1945——,中华民国民法。

  6. 中国澳门民法典

  (1)1887—1999,明清律、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葡萄牙民法典等多种法律并存。

  (2)1999—— 葡萄牙民法典(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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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大陆(2017年3月15日)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率先颁布,并于2017年开始施行。[/cp]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李德旺整理。感谢李德旺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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