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武汉新港阳逻港扩建)
第300期 编号:HDFYZBSC2017300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互联网金融专业组 周荣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随着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的指导意见》以来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持续升级,近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业界不禁感叹,商务部也加入到了排查金融风险的阵营,且通知中互联网金融再度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2017年5月8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列明了12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
一、排查对象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7.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通过上述通知内容,不难发现本次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下简称“互金平台”),令不少互金平台的关注者再度感叹,是否又是监管升级。但深入研究发现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确有必要涉及互金平台。
三、融资租赁企业与互金平台有何关系
融资租赁企业本质上属于一种类放贷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分为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前者归属于银监会监管,后者归属于商务部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无法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吸纳公众存款职能,因此如何吸纳存款,如何融资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金平台借助于互联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融资领域展现出强烈的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互联网特征,为各类企业、机构提供了难以比拟的融资渠道,俨然成为各类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融资渠道,融资租赁行业在早些年发展迅猛,但其野蛮式增长也埋下了种种隐患。
四、排查融资租赁企业为何会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
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行业的野蛮生长,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轰动全国的e租宝事件就是打着融资租赁的幌子实施 的,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即资产对个人,是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热衷于联姻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与P2P平台的合作成为一些平台的标配,其背后风险难以掌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0余家P2P网贷平台涉足融资租赁行业。虽然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限额作出的规定,让融资租赁放慢了与网贷平台合作的脚步,但汽车、消费金融类融资租赁产品仍将受到热捧。融资租赁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合作,前者提供资产,后者提供资金,并且提供资金的方式是直接对接公众投资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而言,无疑就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而且对象还是公众。通过这种资产证券化,摆脱了资金渠道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便很容易超杠杆经营,一旦出问题,受损的便是公众投资人。
现实中,很多所谓的金融集团,资产管理集团更是在同一控制人之下设立多家公司,一方从事融资租赁,一方从事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集团内部的资产端与资金端对接。
综上,讲到这里,我们便能够理解为何商务部会在排查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时,重点强调要关注被排查企业与互金平台的合作或关联关系,同时亦不难理解,为何网贷监管暂行办法要禁止网贷平台对接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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