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烨星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烨星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直接或间接投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21津渤海MTN001)
【运行方式】:每周三开放申购
【投资门槛】: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业绩计提基准】:8%/年+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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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监察室、资金管理一处、资金管理二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服务处八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五个分中心和吴中、相城两个管理部。
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统一委托由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监管指导分中心的内部核算;
五、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计划,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发放,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八、负责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网络联通;
九、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积金管委会交办和决定的其他事项。为面向社会、方便群众办事,公积金中心设有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组织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江苏、浦发、光大、中信、兴业十家商业银行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入驻,集中承办住房贷款等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
主要服务项目有:1、住房贷款;2、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3、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4、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5、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6、住房公积金卡务;7、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8、住房公积金和住房金融政策咨询。欢迎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服务提出宝贵意见。地址:干将东路877号;邮编:215006一、实时查询。查询最新同步数据。1、网站查询: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个人业务系统进行查询。2、电信自动语音查询电话:65111288。3、建行龙卡查询。二、准实时查询。每月初更新到上月数据。电话查询:16822888短信:发送gjj帐号至1062158861样例:说明:公积金帐号已升至10位,原有的9位数的卡号请在首位补充0,新的卡号格式为XXXXXXXXXX-X的,后面的-X不要输入。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中,出质行为生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相关股权的事儿,想必大家都有过了解,甚至有许多人以及亲身体验过股权转让了,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还记得吗?今天不和大家聊股权质押、也不聊转让,就聊聊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和其中的出质行为,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出质行为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股权质押登记管理中,出质行为生效条件要分两方面来看,具体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1、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代表本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代表单位授权的国有股东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质押国有股时,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的目的(非购股),制定还款计划,并由董事会(如无董事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的形式表示,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具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质押的,持有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质押字样上背书,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质押字样上背书。质押合同自股票交割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和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1、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质押股份实现质押权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就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的所有者只能从从不同意质押的股东中选择质权人。如果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但只能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产权转让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核实企业国有资本,监督国有资本的变化。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质押时,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发行人民币特别股的股份公司除外。股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质押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中的股权发生变化,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股权变更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中,出质行为生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解答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虽然有些长有些啰嗦,但是真的很实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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