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武隆建投集团董事长)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有企业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是否需要国资委批?
- 2、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 3、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是利好消息吗?
- 4、项目融资计划书怎么写
- 5、财预 2010 412号
- 6、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修改决定
国有企业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是否需要国资委批?
不需要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
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办理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的流程较为简单方便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据北金所介绍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主要包括开户、业务备案、项目挂牌、信息记载、后续管理、流通转让、资金划转、信息披露这些环节。

融资人把所要求武隆建设投资债权2023融资计划的材料提交后,北金所将会在材料完备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设;随后,融资人向北金所提交备案材料,例如募集说明书、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北金所将会在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首次挂牌将于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其中备案有效期为2年。这个过程需要按要求进行挂牌期、挂牌结果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总体而言,孝蚂北金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对发行主体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业务办理流程简单方便,同时资金用途和期限灵活,项目准入宽松,拓宽融资人范围,也丰富了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信息披露,滑慎橘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因此目前该债权融资计划发行处于一信团个不断上升的活力位。
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1、 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
项目建设投资,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资金筹措计划和我们通常所说的项目融资计划很相似,属于融资计划的一个种,降低项目融资成本,是资金筹措计划需要考虑的。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计划为基础,根据其他类似工程经验收据预估资金使用量,而编制的计划。
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主要目的是以最小的融资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价值。
2、人员和项目管理组弊瞎(或团队)的组织形式和项目管理章程
人员和项目管理组(或团队)的组织形式的选择,需要根据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特点选择,如项目型组织、职能型组织、矩阵式组织等。
项目管理章程是项目管理的依据,是项目建设过程的行为准则等
3、项目申请报告
自国家发布了国发(2004)20号文件[1],对项目投资建设批准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原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报告的审批,改为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同时增加了根据项目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办理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内容。
4、项目建设合法性手续以及功能性需要申请
其主要工作明世内容涉及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城管、人防、房产等部门办理,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等为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投入使用的功能性需求手续办理。与现实中理解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相同。
5、 设计方案评比
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跟新,新型材料的不断涌现,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功能性需求,设计方案的优劣将对项目投资所产租槐空生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
6、招标采购计划
其内容主要是为满足保证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的进度要求,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实施单位或是采购设备等的时间。
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是利好消息吗?
是好消息。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就是该公司的融资计划已经被监管层批准,他知道这个事情了,并且公示。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的好消息是让投资者都知道有这个事情,不是非法集资,让投资者不要惧庆肆怕,从而拉到投资者。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好处是企业的控制权不受影响,所以它是好消息,与股权融资相比融资成本相对较升差悉低,另外还吵乎能获得财务杠杆效应。
项目融资计划书怎么写
项目融资计划书怎么写?项目融资计划书包含了投资决策所关心的全部内容,例如企业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模式、市场分析、融资需求、运作计划、竞争分析、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内容。下面是我带来的项目融资计划书怎么写,希望对你有帮助。
项目融资计划书应包含内容:
一、项目介绍
要用简练的语言对项目进行描述,即说明贷款目的与用途,项目盈利能力,还款预期等,提高项目可信度。
二、目录一览表
(一)经营状况
1、企业经营状况介绍
2、市场预测
3、基础设施介绍
4、市场竞争态势与对策
5、项目盈利能力预测
6、贷款运用与预期效果
7、总结与说明
(二)财务数据分析
1、资金来源与运用
2、设备清单
3、资产负债表
4、收支平衡分析
5、收入计划
(1)三年期汇总损益表
(2)第一年按月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说明
(三)辅助文件
三、正文(略)戚亏
正文部分按“目录一览表”组织编写,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1、要把企业由小到大的发展经历概述放在前段,即要突出经营业绩,展示各种荣誉,在同行业所处的优势地位,项目的特点及企业今后发展前景。
2、市场高空神预测编写
这部分编写先对整个市场状况介绍给对方,然后论述本项目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作到三符合,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要符合技术的领先性和发展趋势,三要符合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市场竞争态势与对策编写
如果您是面向全国市场,要把同行业中主要竞争厂家作以对比分析,包括生产规模、产品类别、主要市场分布及市场份额等。
4、贷款使用与预期效果编写
这部分主要说明资金投向与资金回笼,即借款是用于购买设备、技术、铺面,还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增加流动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投资预期效果如何,如何还贷等问题。
5、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不可能全部由银行解决,您必须有一定自有资金投入,借款可申请1/3—1/2,为保证资金安全,您必须有财产低压或担保。
6、财务分析
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写,不可简单应付,而却应有相关的附表。
7、辅助文件
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3)技术或专利应有相关证书等文件;
(4)企业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6)其他,如土地证、环保等文件。
撰写项目融资计划书误区
项目初期往往是模糊不清的,通过慎密的创业投资策划和专业商业计划书的撰写,可以使一个完整可行商业计划跃然纸上,在撰写商业计划书时容易引起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一:许多创业者在融资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商业计划书所起的重要作用。而把大量精力和时间放在找关系寻资金上。即使碰到了感兴趣的风险投资人,也往往因准备不足而错失良机。
误区二:商业计划书简单化与过度追求包装。有些人把商业计划书视同与一般的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议书,重视不够。而有的人则过分追求商业计划书的包装,使之水分太多,经不起VC/PE的考察。
误区三:商业计划书是写给VC/PE的。很多人认为商业计划书写的好就能拿到风险投资。殊不知商业计划书并不只是写给投资商的,也是写给自己的。
项目融资计划书主要编制内容
资金规划:资金即指初次创业的钱从那里来,应包括个人与他人出资金额比例、项目投资┅等,这会影响整个事业的股份与红利分配。另外,整个创业计划的资金总额的分配比例,也应该记录清楚,如果你是希望以创业计划书来申请贷款,应同时说明贷款的具体用途。
阶段目标:阶段目标是指创业后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主要是让创业者明了自己事业发展的可能性与各个阶段的目标;
财务预估:详述预估的收入与预估的支出,甚至应该说明事业成立后前三年或前五年内,每一年预估的营业收入与支出费用的明细表,这些预估数字的.主要目的,是让创业者清晰计算利润,并明了何时能达到收支平衡;
行销策略:行销策略包括,了解服务市场或产品市场在哪里;销售方式及竞争条件在哪里;主要目的是找出目标市场的定亏渣位;
可能风险评估:这一项目指的是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可能遭受的挫折,例如:景气变动、竞争对手太强、客源流失┅等等,这些风险对创业者而言,甚至会导致创业失败,因此,可能风险评估是创业计划书中不可缺少的一项。
其他:包括创业的动机、股东名册、预定员工人数、企业组织、管理制度以及未来展望┅等等,这些都是商业计划书必须明确撰写的内容。
项目融资计划书可以帮助很多创业者记录实现许多创业的构想、内容,能帮助创业者规划合理成功的蓝图。而整个商业计划书如果详实清楚,对创业者或参与创业的伙伴而言,也许能更达成共识、集中力量,能帮助创业者进一步走向成功。
财预 2010 412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睁早岩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睁纤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颁布时间:2010-7-30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悉御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修改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银模掘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2006 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码渣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锋核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上建设、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 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 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 3 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 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第十二条 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第十三条 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比选人应当 在报名 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
序规定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
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第十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 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 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 由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 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比选活动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比选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 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比选过程或者结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条 比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比选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 可以决定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 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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