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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奉节县三峡原乡)

资管固收 2023年04月13日 13:55 11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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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

(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薯梁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对库区各县给予优先安排。

二、改进库区用地审批办法

(一)移民迁建用地按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分期划拨。具体办法是:由县移民部门按当年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要求,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统一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用,建设单位在国土部门按项目进度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部门对移民迁建和工程建设征地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管局尽快制定下发。

三、在财政上给予扶持

(一)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给库区四县安排一部分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库区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同时,省政府要视情对秭归、兴山、巴东三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省财政每年在安排各项扶持山区和其他方面的资金上,对库区四县要优先安排,安排的各项资金数额要高于全省山区县的平均水平。

四、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烂桐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按规定纳税。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均全额留县,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也可减征农业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对设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数历运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宜昌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宜昌市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设在宜昌市、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对安置移民中属于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农转非等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符合规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因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实行信贷倾斜,多方筹集资金

(一)加大对库区四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从1996年起,适当增加库区四县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额度。对库区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专业银行要确保其资金供应。

(二)对库区四县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向上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企业债券。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库区四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为特例特办

(一)省教委要把库区县迁建学校纳入项目管理,酌情补助,并指导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

(二)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民转公”指标,力争在3年内,经过考试考核,将库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有计划地予以培训,提高库区师资质量。

(三)省招办录取大、中专生时,对库区移民考生,应在山区县分数线基础上优先录取。

(四)省卫生厅要把库区所有迁建医院、卫生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管理,给予扶持,并有计划地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库区医疗技术水平。

七、在招工、“农转非”方面给予照顾

(一)库区新建企业要优先安置移民就业。劳动部门每年应在正常招工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移民招工指标戴帽下达到库区县。同时,劳动部门要大力开展劳动输出工作,积极帮助库区疏散剩余劳动力。

(二)放宽“农转非”限制。凡库区移民需投靠省内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安置的,可先在迁出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再连同安置费一并转至安置地。安置地应优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凡移民招工进省内城市就业(私营企业除外),属农村户口的,亦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交生产安置费和城市增容费。省有关部门每年应给库区各县下达这类专项“农转非”指标(不占用各地原有“农转非”指标)。

八、加强对口支援,帮助消化困难

(一)省直各部门和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各地、市、州、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单位对口支援的具体措施,在资金、项目、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为库区多办几件实事。

(二)各部门在确保每年专项资金足额划拨并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库区县的有关规费,要切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省直各部门对库区内下属部门的搬迁及本行业的专业设施复建,要制定帮扶计划并认真实施。

九、其它

(一)成建制外迁的农村移民,接受地应按本优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国家、省已出台的关于“老、少、边、穷、山、库”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在库区不折不扣地执行。库区各县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移民局参加,对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如何利用三峡库区丰富的生物资源优势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三_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农业生产结构与发展模式,对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减轻沿岸生态系统的压力改善移民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保障三峡水库的长治久安和三_工程的正常运营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最近,随着三_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移民工程已到了仔则运攻坚阶段,中央也提出了在库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和库区的实际状况分析,高效生态农业是运用生态学和经济学的原理,以先进适用盯皮农业技术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库区农业生态环念梁境为核心,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库区农民收入为目标,充分利用库区的自然资源,朵用各种加工和服务手段,实现有限资源的多次利用,从而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可利用产品,为库区提供相对优美的生活环境!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第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第六条 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察拦)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奉节县三峡原乡)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弯含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第九条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整、开发、改造等措施,给农村移民每人安排一份败闹胡不低于安置地人均标准的耕地。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第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鉴证。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第十二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签注意见。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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