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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浙江湖州657政信(湖州信业icc事件)

定融固收 2023年04月07日 23:06 23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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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类信托产品安全吗

政信类信托产品安全。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偿债能力方面:部分平台主要为公益性资产,资产变现能力不足,经营收入少甚至亏损;资金使用方面:有些平台资金用途不透明,挪用资金,改变其用途。所以,针对上述风险,投资者应该谨慎选择平台,建议选择那些较发达地区的平台。因为这些地区的平台财务比较透明,财政拨款多。从县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排名来看,也是如此,前十名中,基本上来自于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同样,信托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也会根据当地的融资量、负债情况设立一个信托融资规模。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信托市场上普遍都是江苏、山东、四川的产品。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优势虽然这种平台有风险,但优势也很多;相比银行理财,利息更高,因为银行也要抽成,总共7%-9%的利息,投资者拿到4%-5%就不错了,少了银行这个中间环节,投资者的收益更多;首先,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是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财政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平台企业主要承担四大职能: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职能,二是融资职能,三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四是投资职能。这类型的企业都是通过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因此,具有几个特点:1、背靠政府信用,城投平台都是100%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均是大型国企。2、政府平台主观上不愿意 ,如果哪家平台敢延期还款,整个区域都会被拖累,再融资非常困难,影响当地的基建和融资环境。3、政府会协调还款,比如疫情期间延期的政信,也都在处置中,根据经验,城投债务一旦出现问题,还从未发生过政府不采取救助措施的先例,从过去10年多政信实务实践的经验来看,政府平台出现兑付问题的情况是很少的。

五矿信托政信信托没有了

没有了的原因是,已经叫停了,近日,新华信托的一款名为“内蒙古城市发展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正在发行,据第三方代销公司人员称,这款规模在2亿~50亿元的信托将在1月25号封闭

中原信托浙江湖州南太湖建投债权投资信托风险大不大?

你好,选择信托产品首先要看信托公司,再看信托产品本身,如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还款来源、项目方的背景等。建议你去找三方公司(耶鲁财富),会给你提供比较公正客观和详细的产品介绍。这款产品是类一年期的政信项目,长三角地区的,个人感觉还不错。满意请采纳,谢谢了!

为啥有的信托产品属地不能买

近日,有投资人反映,某央企信托发行的两款政信产品,一个禁止当地人打款,一个禁止在当地宣传,非常怪异!

对于这个事情,有几点需要注意:

央企信托—浙江湖州657政信(湖州信业icc事件)

第一,现在很多政信信托产品销售均要求一定比例的属地化发行,主要是属地化发行会获得当地政府一定的支持,比如号召本地公职人员购买,或是将募集场所放到地方政府办公大厅等,增强信心。

第二,属地化发行能更加深度绑定当地政府平台,毕竟投资人都是当地的老百姓,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如果产品没有问题的话,为什么要禁止属地投资人打款呢?

第三,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说,肯定更倾向于属地发行,不过这两个产品都是由第三方代销的,层层分包,层层转发,理顾给的说法是当地有独家销售,存在竞争,所以他们才有这个要求,这个说法,你们相信吗?

国投泰康信托招福宝收益好不好

不好,国投泰康信托口碑还是不错的,央企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直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经营稳健,近三年行业评级A级,业绩每年都稳步增长,本人任职于这家信托公司,资产质量不错,政信项目以经济发达地区...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网贷借款人正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网贷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各位小伙伴,你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标签: 央企信托—浙江湖州657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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