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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开工)

定融固收 2023年01月04日 08:12 15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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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2月10日,法定代表人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朱坤,注册资本:72,000.0元,地址位于邹城市西外环路1888号。

公司经营状况:

山东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208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29条,涉及“裁判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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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控股芒果金融 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怎样一场变革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1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2概述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

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

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

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 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

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金融脱媒)的行为。

国内涌现了P2P等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出现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这样的研究机构,同时也可以看到很多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悄然出现(如点名时间,追梦网,金桐网)。

3市场价值

互联网金融不会对银行造成颠覆[1]

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包括融资金额、期限和风险收益匹配)可通过两类中介进行:一类是商业银行,对应着间接融资模

式;另一类是股票和债券市场,对应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这两类融资模式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但交易成本巨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利润、税

收和薪酬。2011年全国银行和券商的利润约1.1万亿元,税收约5000亿元,员工薪酬1万亿元。

4当前格局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人人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5模式分析

当前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她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

第三种模式,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2]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

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模式首先在人人贷平台创立,由人人贷与中安信业共同推出产品“机构担保标”。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

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中安信业、证大速贷、金融联等国内大型担保机构均介入到次模式中。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

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甚至有由宜信负责人唐宁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

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贷模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

权,宜信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的同时拆分,这样一来,宜信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吸引资金,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将金额与期限的错

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

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从短期来看,金融的互联网化将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只需10~20年,直接融资模式下的P2P与众筹模式将会取代传统金融模式。届时必定将升级为互联网金融的高级阶段。[3]

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仅仅几百万的注册资金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本显得尤其亮

眼。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还拿风险控制来说,陆金所的P2P业务依然采

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了专业团队来做风控。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靠谱的手段,但成本并非所

有的网贷平台都能负担,无法作为行业标配进行推广。值得一提的陆金所采用的是“1对1”模式,1笔借款只有1个投资人,需要投资人自行在网上操作投资,而

且投资期限为1-3年,所以在刚推出时天天被抱怨买不到,而且流动性不高。但由于1对1模式债权清晰,因此陆金所在2012年底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

了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

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

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

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此模式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一、专业P2P(Professional to

Professional)模式。在专业的金融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在中间从事信息匹配和精准推荐,促进线上信任的建立和交易的欲

望。专业P2P模式远非市场上泛滥的P2P贷款模式可比,其从本质上才是符合金融监管的规则,符合当前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更符合互联网精神与特

质。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共享资源,为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发布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项目

信息,为客户打造和定制金融理财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中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则定位于服务500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将囊括房产、汽车、奢侈

品销售人员,提供一个开放共享、进行综合开拓交叉销售的平台,悬赏、交易、展示、学习、以及管理和服务自己的客户。

三、金融交叉销售模式。打破理财行业的机构壁垒,通过平台上各类理财产品的展卖聚拢投资人资源,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人

员产品的销售。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们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内部的交流沟通和资源置换,在不同产品领域寻找并组建自己的合作团队,达成利益分享规则后,团队内共享

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开工)

投资人资源,为投资人推介团队内部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从而实现金融产品销售人员间的交叉销售合作,取得共赢。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

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

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6投资概况

2013年上半年,全球私募股权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领域延续了过去几年的火热。仅5月份,Twitter宣布收购大数据创业公司Lucky Sort;IDG宣布两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微软拟出资10亿美元收购Nook Media公司数字资产。

与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活跃的投资行为相比,国内投资者对该领域的态度则谨慎得多。截至目前,国内仅IDG、红杉两家基金进行过投资。绝大部分投资机构持谨慎观望立场。[4]

直到8月1日,金融垂直搜索平台融360正式宣布已于7月中旬完成B轮3000万美元融资。此次融资领投机构为红杉

中国基金,光速安振中国投资、凯鹏华盈(K PC B

)和清科集团跟投。这是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最大的一笔融资额;2012年3月融360完成A轮700万美元融资,由光速领投,K PC

B和清科集团跟投。此次B轮3000万美元融资,由红杉领投,光速、K PC

B和清科集团跟投,创下互联网金融业融资额纪录,显示出投资机构对融360以及整个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前景的认可。[5]

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很适合有短期小额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快捷高效,利率也不算很高。这领域以“爱投资”为主,是国

内首个P2C互联网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

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

微金融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很多人可能还不是很理解。微金融信息服务是金融领域内,对贷款、投资、理财规模

较小,时间较短的金融行为的统称,是相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运作来说的。“通常情况下,指的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小额投资

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务。随着微金融信息服务体系的不断壮大,微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也在扩大,现在其最为准确的定义是: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

供的,小额度的、时间短的、可持续循环的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微金融信息服务的特点有两点:一是以中小微型企业以及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

户;二是由于客户有特殊性,它会有适合这样一些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模式

第一,信息处理;

第二,风险评估;

第三,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完全可以自己解决;

第四,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

第五,供求方直接交易;

第六,产品简单化(风险对冲需求减少);

第七,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交易成本极少。[6]

8移动支付

规模庞大的线下POS收单市场来说,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线下收单市场的拓展,未来线下支付将给整个综合支付市场格局带来重要影响,乐富支付在原有

线下POS收单业务的基础上加大金融增值服务端的创新力度。一站式财务管理应用和社会化营销工具的融合,以手机刷卡器为切入点,满足中小微企业的线下收单

需求。[1]

9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

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中

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互联网金融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机构的相互竞争,但传统金融也不用太悲观,例如,中国平安就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尽管原来从事保险为主,但也增加了许多业务分支,“未来传统机构必定会自我革新,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进一步发展。

在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主要是由于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我国企业总数98%以上

的中小微企业之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

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当前,在POS领域,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

构深度聚焦着。随着快钱、乐富支付等先后推出移动支付产品,这种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体验必将广泛惠及中小微商户。业内专家认为,当以快钱、

通联支付、乐富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创新企业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也预示着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可以看到,在创新变革的大潮下,互联网金融已然不顾一切地迈入了“小时代”。

10移动支付时代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移动支付是依靠移动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iPad的普及。Juniper Research估计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为2400亿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将增长200%。

随着Wi-Fi、

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融合进来。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

合,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

企业间的大额支付,替代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

尽管移动通信设备的智能化程度提高,但受限于便携性和体积要求,存储能力和计算速度在短期内无法与个人电脑(PC)

相比。云计算恰能弥补移动通信设备这一短板。云计算可将存储和计算从移动通信终端转移到云计算的服务器,减少对移动通信设备的信息处理负担。这样,移动通

信终端将融合手机和传统PC的功能,保障移动支付的效率。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系统具有以下根本性特点:

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

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iPad);

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

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可能不再存在。

个人和企业的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会促进货币政策理论和操作的重大变

化。当然,这种支付系统不会颠覆人类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信用货币的制度。但是,社交网络内已自行发行货币,用于支付网民间数据商品购买,甚至实物商品购

买,并建立了内部支付系统。据一项调查,在中国,35岁以下的城市青年,有60%的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进行网上购物。 大家看中了其中隐含的巨大价值。

11典型案例

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12你所不知道的秘密

互联网金融的惊人能量。前所未有的低门槛,超级的灵活性,将一大批理财的门外汉带入了这个市场,打造出巨大的增长潜力。同样无法否认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各种问题开始显现。

在每一场技术变革中,消费者都是受益者,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然而,投资这桩事情又有些例外,它与投资者的资产、利

益直接相关。在展望互联网金融美好愿景的同时,不迷信、不轻信是每一位投资者应当秉承的态度,毕竟投资市场有着它基本的规律和规则。下面为将揭开互联网金

融的10个秘密,能够帮助我们拨开眼前的迷雾。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是1996-02-28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注册成立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8号正方云创园13层1301号。

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400192649284D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企业法人唐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依法对以区属国有资产兴办的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产权管理;按照产业政策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开展各类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营范围不属登记事项。以下经营范围信息由商事主体提供,该商事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チ6ᄂ1为什么项目资本金不可以用私募基金筹集?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繁杂易变,其参与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也是如此。本文对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参与私募基金的最新政策予以梳理汇总,建议分享、收藏。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 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第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第二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四条 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十五条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

第二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

(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

(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1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1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

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间接投资股权,还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

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国际惯例,依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报酬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评估方法,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

潮汕富豪纪海鹏危机!龙光走到爆雷边缘,债权人怒了

作为龙光集团的创始人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潮汕富豪纪海鹏被外界称为,深圳地产圈最神秘的潮汕地产商人。

虽然龙光地产规模已超千亿,但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他鲜少在公开场合露面。

纪海鹏自己估计也没想到,最近走入众人的视野,却是因为债务问题。

随着龙光这家企业债务危机的爆发,一直力求低调的纪海鹏,或许很难再低调下去。

3月份以来,有关龙光的债务传闻持续发酵。

有消息称,龙光一笔与与平安信托合作的贷款已经发生逾期,平安信托提前收贷。

还有传闻称,龙光控股旗下3月22日到期的18.26亿元在岸债券“18龙控02”已经就展期事宜发起谈判,计划先偿付10%本金。

传闻猛如虎,龙光的股票及境外债券价格,于3月7日双双下跌。

当日晚间,公司不得不出来紧急回应:

“龙光控股的现金资源受限比例较高,加之遇到还款高峰期,短期存在一定的偿债压力。

2022年3月,有52.99亿要还,目前,龙光控股已通过自有资金兑付11.33亿元,剩下的会积极筹措资金。

至于平安信托提前收贷的事,双方一直保持沟通,仍在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约定推进。

经自查,截至公告出具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龙光的回应,等于坦诚了公司面临的流动性危机。

资本市场立刻做出反应。

3月8日,龙光又一次遭遇股债双杀,公司股票午后大跌15%,“20龙控04”跌40%、“19龙控04”、“20龙控01”等多只债券也跌超20%,触发临停。

四面楚歌,龙光走在爆雷边缘

事实上,龙光债务危机的爆发,出乎外界的预料。

因为在此之前的2021年中期业绩显示,龙光不仅三道红线全绿,而且一年内到期的短债仅为115亿元,而龙光账上躺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超过400亿,还钱似乎没有难度。

危机爆发的背后,龙光实际上早已四面楚歌。

龙光地产的第一重危机,首先来自于大规模到期的高额债务。

龙光控股在3月7日的回应中称,于2022年3月,龙光控股到期及回售期债券,或作为差额补足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规模合计52.99亿元。截至目前,龙光控股已通过自有资金兑付11.33亿元,后续债券的兑付,龙光控股会通过各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

言下之意,3月份龙光就要还53亿,但目前只筹到了11亿,还有42亿的缺口。

这还只是3月份到期的债务。

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在3月7日将龙光集团评级下调至负面评级时,披露了龙光更加详细的债务及资金情况。

惠誉称,龙光在2022年有13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市场债务到期,包括可回售债券。57亿元人民币的在岸债券将于今年3月至5月到期或可回售。

惠誉还说,截至2022年2月底,龙光公司层面的现金仅为50亿元人民币。

明明去年中账上还有超过400亿的现金,怎么过了8个月,就缩水成了只有50亿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龙光面临的第二和第三重危机,销售的大幅下滑以及再融资受限。

数据显示,2021年,龙光实现权益合同销售额1402亿元,同比还增长了16%。

但今年1-2月,形势急转直下,龙光的权益合同销售额均大幅下滑,下降幅度高达54%。

同时,伴随着龙光流动性危机的爆发,龙光在再融资上的压力也在加剧,此前网传平安信托提前收贷便是例证。

因市场缺乏信心,许多债权人也可能要求龙光集团提前偿债,若公司不能说服债权人,就可能影响公司的流动性。

更令人担忧的是,除了账上的债务外,龙光或许还存在更多并未披露的债务。

春节前,市场曾盛传,龙光集团有20-30亿美元未披露的美元私募债。彼时,龙光信誓旦旦辟谣,甚至还斥资2000万美元进行债券回购,一副不差钱的模样。

但在几天后召开的投资人电话会议上,龙光竟然主动 打脸 ,亲口承认有不超过10亿美元的担保私募债。

瑞银在3月1日发表的报告中就,龙光集团表外债务可能达580亿至790亿元,即去年6月底报告净负债的1.23倍至1.67倍。

瑞银认为,城市更新业务是龙光表外债务庞大的原因,因为它是一项资产周转缓慢的业务。

花钱的口子越扯越大大,来钱的口子却被收得死死的。

龙光债务危机的爆发,或许只是时间的问题。

还钱还是躺平?纪海鹏没有选择

眼下,对于龙光来说,更重要的问题或许是:

和债券人谈债务展期,以避免构成实质性 而造成债务交叉 。

据了解,“18龙控02”债券投资人已陆续接到了龙光拟展期的讯息。

初步展期方案是:到期支付20%利息,其余利息与本金则展期18个月。

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方案并不被接受。

至于不接受的原因,和此前的佳兆业十分相似。

还记得此前佳兆业谈债务展期的时候,债权人的喊话吗?!

“唯一可以不躺平的就是佳兆业。”

现在,这句话或许可以换成:

“唯二可以不躺平的,就是佳兆业和龙光。”

债权人否决了佳兆业给出的债务展期方案,原因是觉得诚意不够。但却“贴心”地给佳兆业准备了一份继续借钱的债务重组方案。

比如借钱给佳兆业的旧改项目,但要以对等的股权或者优先债券交换。

为什么?

因为相较其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他爆雷的房企,债权人普遍认为,佳兆业的资产更加优质——都在一二线核心城市,当中更不乏深圳的资产和旧改项目。

龙光也是一样的道理。

与佳兆业类似,作为“深圳的地王收割机”,龙光在深圳拥有诸多在售项目及旧改项目。

财报显示,2020年,佳兆业实现权益合约销售金额1207亿元,当中便有715亿,近60%的比重来自大湾区,主要是来自深圳。

截至2021年6月30日,龙光共拥有土地储备8556万平方米,当中近70%位于粤港澳大湾区,近30%位于深圳和临深区域。

深圳的地,大家也懂的,跟RMB没啥区别。

有投资人甚至表示:

“一个前所未有的差的方案,从一个资产质量还不错的企业那边出来,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让人愤怒不已。”

现在,摆在投资人和纪海鹏面前的,应该都是两难的选择。

投资人要纠结的是:到底是接受龙光的展期方案,让其能够稍微喘一口气,创造还钱的可能性?还是要硬刚到底,逼龙光给出更有诚意的展期方案?!

万一龙光和佳兆业一样,选择直接躺平,鱼死网破怎么办?

纪海鹏要纠结的则是:贱卖还是不贱卖?躺平还是不躺平?

贱卖,则意味着或许永无翻身之日。

不贱卖,要如何度过眼下的债务危机?!

实际上,种种迹象显示,龙光已经在“贱卖”一部分资产了。

据财联社消息,一位接近龙光方面的知情人士表示,公司目前正考虑处置更多三线城市项目,这些项目相对来说利润不高,但又有潜在买家感兴趣,由此回笼资金补充流动性需求。

就在昨天,龙光刚刚将汕头一个住宅项目卖给了央企中海宏洋。

据称,出售的价格,甚至比当初龙光的拿地价还要低。

划重点,三线、利润不高、贱卖。

也是,连许老板都说 “绝不贱卖资产”,更何况郭英成和纪海鹏。

毕竟,他们手握的,确实是最稀缺的资产。

辩论赛正方材料:诚信重于利益

大家都知道,人与人之间诚信最重要。让我给大家讲个故事。

有1万元钱,5个人分,每人可得2000元,谁也不穷,谁也不富。要是其中的两个人用自己的2000元去做生意,每人又赚了1万元,那么这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就达到了3万元。而其中的两个富人拥有2.4万元,占80%,三个穷人拥有6000元,占20%。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三个穷人“穷了”是因为两个富人“富了”吗?不能。因为两个富人的“富”来自于社会财富的“增量”,而不是从另三个人手中夺取的“存量”。

不仅如此,两个富人在给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三个穷人增加了就业机会和劳动收入。那样,在两个富人每人的财富总额达到1.2万元的时候,三个穷人每人的财富也就可能不再是2000元,而是3000元或者5000元。

法国有位贫穷的年轻人,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成为媒体大亨,跻身于法国50名大富翁之列。1998年他去世,将自己的遗嘱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说:我也曾是穷人,知道“穷人最缺少的是什么”的人,将得到100万法郎的奖赏。几乎有两万人争先恐后地寄来了自己的答案。答案五花八门。大部分的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是金钱。另一部分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是机会、技能……但没有人答对。一年后,他的律师公开了答案:“穷人最缺少的,是成为富人的野心!”

这个谜底震动了欧美,几乎所有的富人都予以认可,说出了自己成为富人的关键所在。这里说的“野心”,准确地说,应该是我们常讲的“雄心壮志”。我们难以设想,一个心志不高的人,一个没有远大目标的人,连一张蓝图都没有的人,能够创造出什么奇迹。

通常对富人之所以能致富,较负面的想法是认为他们运气好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较正面的想法是认为他们更努力或克勤克俭。但万万没想到,真正的原因在于他们的理财习惯不同。投资致富的先决条件是将资产投资于高报酬率的投资标的上。而存放在银行无异于虚耗光阴,浪费资源。

我小时候5分钱买一支小豆雪糕,现在最便宜的雪糕是一元钱一支,这20年时间“同档次”的雪糕价钱涨了20倍。如果把这笔钱存在银行并要求它保持购买力不变的话,就要求银行的每年单利是100%左右,哪个银行有这样的利息?

穷人的钱不是资本。一个人用100元钱买了50双拖鞋,再拿到地摊上,每双卖3元,一共卖得150元。另一个人很穷,每个月都要从社会福利局领取100元的生活补贴,他全部用来买大米和油盐。换种方式,每个月给穷人200元,让他可以用余下的100元去做卖拖鞋的生意,一个月下来就有150元;下个月还给他200元,他就可以用250元来买卖拖鞋,又可赚125元;到第三个月,这个穷人手里已经有了375元,除去100元生活费,还有275元资本金,你不用再给他任何救济了……

但实际上,很多穷人不会按你给他安排的道路前进。你给他100元,他会去买米;给他200元,他会去买酒买肉;给他500元,他会去买件好衣服,最后只剩下10元也要买几注彩票。哪怕你给他100万元,他也想立刻把钱变成房子、车子,风风光光地去兜风,好让所有人都知道他已经不是穷人了……穷人不仅是没有资本,更可悲的是没有资本意识。有个人很穷,一个富人可怜他,想帮他致富。富人送给他一头牛,嘱咐他好好开荒,春天撒下种子,秋天就可以脱离贫穷。穷人满怀希望开始奋斗。可是没过几天,牛要吃草,人要吃饭,日子比过去还难。于是他想,不如把牛卖了,买几只羊,先杀一只吃,剩下的可以生小羊,长大可以卖更多的钱。

穷人的计划如愿以偿。只是吃了一只羊之后,小羊迟迟没有生下来,日子又艰难了,忍不住又吃了一只。穷人想,这样下去不行,不如把羊卖了买些鸡,鸡生蛋的速度要快些,日子立刻能好转。

穷人的计划又如愿以偿,但是日子并没有改变。艰难时,他又忍不住杀鸡,终于杀到只剩一只鸡时,穷人的理想彻底崩溃。心想,致富是无望了,不如把鸡卖了,打壶酒,一醉解千愁。

春天来了,富人兴致勃勃送来种子,发现穷人醉卧在地上,依然一贫如洗。富人转身走了,穷人继续贫穷。

很多穷人都有过梦想,甚至有过机遇,有过行动,但最终没能坚持到底。

不讲诚信的代价

19年前向银行贷款29万元不还

19年后连本带利偿还150余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马 新)19年前,一家文教办公用品厂先后两次共向银行借款35万元,在归还6万元以后,还有29万元本金没有归还。当他们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才知道了不按期还款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连本带利返还债权人150余万元。

19年前,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与中国建设银行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借款20万元,另一份是借款15万元,并由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借款期满后,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只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有29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1999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将对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至此,信达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信达公司于今年8月将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及担保人二轻集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和截至2005年12月30日的利息120余万元及到实际给付日的全部利息;要求二轻集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回放

两笔欠账 19年不还

本报记者 张晓敏

1987年12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第四支行与天津市订书机厂、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天津市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1987年9月至1991年12月,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在借款期满后,借款人只归还银行本金6万元,还欠借款本金14万。1988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与天津市订书机厂、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管理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天津市订书机厂向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1988年9月16日到1991年12月31日,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文教用品行业管理处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天津市订书机厂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198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第四支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1998年3月,天津市订书机厂与天津市文教用品六厂合并为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后来,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改制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银行对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及截至1999年9月20日的表内应收利息4.9万余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并注明转让债权清单。至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取代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在债权转让清单中,记载着两份借款合同,本金29万元,应收利息是4.9万余元,催收利息是59万余元。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收到了银行发出的转让通知后,对转让通知中载明的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并在转让通知上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将建行已剥离不良贷款相对应的表外应收利息全部划转到信达公司,对于划转数额的确定、划转方法和划转进度等都做了详细说明。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银行于1999年4月20日就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向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进行了催收。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达公司也先后于2001年6月20日和2005年6月16日两次进行了催收,还先后两次在媒体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除了转让协议、转让通知及划转确定的利息外,截至2005年12月20日,上述贷款利息就将近52万元。

2002年11月4日,信达公司经过公证部门向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了《担保债务催收通知书》,在没有签收的情况下,信达公司又于两年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

当事人说

信达公司:连本带息一共偿还150万元

瑞成文教:高额利息与转让协议不相符

二轻集团:保证期已过保证责任应免除

本报记者 张晓敏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表示,被告先后两次借款35万元,至今累计有29万元没有归还,在取代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讨,但都没有奏效,无奈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两次进行了催收,还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不是4.9万余元,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被告方天津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对原告起诉书中主张的本金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表示,1999年11月3日,原告在受让债权的时候,只转让了4.9万余元利息,原告主张的120余万元的利息与转让协议并不相符,因此不予认可。

被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认两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合同责任由自己承担,但同时表示,主债务曾经两次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连线法官

这笔陈年老账为什么要还

本报记者 张晓敏

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要求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和截至2005年12月30日的利息120余万元及到实际给付日的全部利息,要求二轻集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我们从判决中看到,法院判决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贷款本息,而免除了二轻集团的保证责任,对此,该案审判长杨富柱谈了自己的看法。

杨富柱表示,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是依法取得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中虽然只明确了银行将其对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贷款债权本金29万元及截至1999年9月20日的表内应收利息4.9万余元转让给原告,但同时注明详见所附转让债权清单。转让清单中记载的数额并非仅指4.9万余元的表内利息。另外,原告给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转让通知中,也明确表示是向原告履行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原合同内容不变。据此,应当确认原告受让的债权是两份借款合同的全部合同权利。另外,原告两次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利息都是64万余元,而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都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承担全部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

关于免除二轻集团保证责任,杨富柱解释说,转让债权涉及的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都是1991年12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2002年11月14日前,原发放贷款的银行及原告一直没有向担保人二轻集团主张过权利。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于1999年4月20日向被告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的催收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但瑞成文教办公用品厂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其盖章确认的行为,就认定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而对于重新确认的债务是否继续提供保证担保,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原告虽然在2002年11月14日和2004年11月12日两次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向二轻集团发出担保债务催收通知书,但此时已经超过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而且二轻集团也没有做出新的保证承诺。因此,二轻集团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

新闻链接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热身起步

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对此发表评论,他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这项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只要个人进行过贷款、担保、开设过个人结算账户等,就会被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的信息随时更新,覆盖的人群将越来越大。

据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后,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

有评论说,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以促使个人重信用、守合同、遵守法律,并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这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将会大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竹 雨)

案外评点

不讲诚信的代价和诚信的力量

刘晓燕

借款29万元,久拖不还,19年后,非但没逃了,连本带息要还150万元。这就是不讲诚信的代价。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国,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引以自豪的品格。“言必信,行必果”、“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种优秀文化熏陶了我们几千年。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冲击,人们突然发现,在有些人的行为中诚信在消退,拜金主义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 。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然而我国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失范的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为此,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疾呼,“信用缺失影响经济大局”。

闲时翻书,看到了一个关于诚信的故事。

早年,喜马拉雅山南麓很少有外国人涉足。后来,许多日本人到这里观光旅游,据说这是源于一位少年的诚信。一天,几位日本摄影师请当地一位少年代买啤酒,这位少年为之跑了3个多小时。第二天,那个少年又自告奋勇地再替他们买啤酒。这次摄影师们给了他很多钱,但直到第三天下午那个少年还没回来。于是,摄影师们议论纷纷,都认为那个少年把钱走了。第三天夜里,那个少年却敲开了摄影师的门。原来,他只购得4瓶啤酒,尔后,他又翻了一座山,趟过一条河才购得另外6瓶,返回时摔坏了3瓶。他哭着拿着碎玻璃片,向摄影师交回零钱,在场的人无不动容。这个故事使许多外国人深受感动。后来,到这儿的游客就越来越多……

诚信,是一种人的内心状态。诚——诚恳,诚实,不弄虚作假;信——信用,信任,不 坑弱,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讲信用。叩问内心,信守自己对环境、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诚信升华的结果就是道德的完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标签: 山东正方控股2022债权资产项目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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