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2023债权资产拍卖(楚雄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目录一览:
- 1、【楚雄注册公司】创业者以技术出资做大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赔了夫人又折兵
- 2、【楚雄注册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 3、楚雄工商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 4、楚雄资质代办: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楚雄注册公司】创业者以技术出资做大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缴资本,多数情况不要求验资。为此,不少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也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之前上限为70%),那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说之前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下文有简单列举。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无法作为“合理税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城建税及附加
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其他官费
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评估与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定缴付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确认技术的公允价值,原本取消了验资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程序,且不提评估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负担。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转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仅如上文所述,徒增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不少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例如: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闹僵了可以告 ,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付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个人所得税,下次转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最终不也没有损失吗?税务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虚假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转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如果有机会,您是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税务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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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注册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分析
(一)承担债务
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实收资本——李某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银行存款800
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
(二)承担债权
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800
贷:应付股利——李某800
借:应付股利——李某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
2.收回投资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楚雄工商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2023债权资产拍卖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2023债权资产拍卖,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2023债权资产拍卖,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分析
(一)承担债务
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实收资本——李某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2023债权资产拍卖他应付款——王某800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银行存款800
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
(二)承担债权
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800
贷:应付股利——李某800
借:应付股利——李某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
2.收回投资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楚雄资质代办: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分析
(一)承担债务
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实收资本——李某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银行存款800
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
(二)承担债权
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800
贷:应付股利——李某800
借:应付股利——李某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
2.收回投资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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