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成都投融资)
本文目录一览:
- 1、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 2、建筑公司融资项目都有哪些方式
- 3、诚成资本、中天荣金、诚成金融及背后关联公司集资疑云调查是真的吗?
- 4、债权融资是什么?
- 5、收费公路等10个行业的专项债项目,可以把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哪个文件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权融资所获得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分类
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债权融资
建筑公司融资项目都有哪些方式
一、贷款融资模式 贷款融资是通过向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主体申请贷款,项目资金。贷款模式审批便捷、手续简单,应用最广,只要满足商业 银行贷款条件 即可申请贷款融资,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批环节。贷款融资包括开发性金融、商业 银行贷款 和 公积金贷款 模式。 1.1 开发性金融 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中长期贷款,将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依托国家信用、服务国家战略,发挥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作用,提供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 1.2 商业银行贷款 项目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其运作主要包括申请贷款、审查评估、签订贷款合同、还本付息四个环节。优势在于融资程序简单、环节较少,对融资企业和项目公司资质要求比发行债券低;劣势是融资成本较高,对项目资本金要求严,需其自身商业价值高。 1.3 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宅项目中,还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融资,其运作模式与商业银行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 公积金 管理中心只是提供贷款资金,但并不自行发放贷款,而是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给承建企业。 二、 债务 工具直接融资模式 债务工具直接融资模式由承建项目的企业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各类融资债务工具来获得资金。融资企业和出资人通过债务工具形成直接的 债权债务 关系,债务关系到期后融资企业向出资人支付本息。债务工具直接融资可分为债券融资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两种。 2.1 债券融资 由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授权 代理 机构,发行直接 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资金。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其中前三种很类似。 债务融资受政策限制较多,通常受两方面制约:一是融资项目的资本金,二是可覆盖债务本息的项目现金流。尤其是对不具备盈利条件的项目。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贷款规模和大额低息长期性的贷款的获得有一定限制。大多数的融资平台无法达到发行条件,且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如:从紧的货币政策,收缩银根等)的制约。 2.2 资产支持票据融资 指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的方式。资产支持票据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行企业有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如既有债权(回收款和应收账款)、公共交通收费权等收益权资产;二是资产在法律上权属明确并且没有用于 抵押担保 。 三、股权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指出资人通过收购融资企业股权方式向企业和项目注入资金,然后通过股权溢价回购、转让或分享企业利润取得投资回报。这种模式可分为股权融资和产业基金融资。 3.1 股权融资 项目的承担企业或者公司,通过出让企业部分所有权、项目所有权以及 质押 股票等形式,引进新的股东和资金。对于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无须还本付息,但要向新股东即出资人分享企业利润。有直接上市融资、间接上市融资(借壳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三类。 其中,上市再融资指由已经上市的公司承担项目时,通过再次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行为,主要有配股发行和增发发行。其中增发新股又分为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只向特定不超过10名对象发行股票。有除手续费、发行费等中间费用外,没有其他成本,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优点。但对融资机构资质要求高,必须是上市企业。 3.2 投资基金融资 通过吸引投资基金以 股权投资 方式注资,是一种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是指以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社会闲置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出资比例分成。目前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类别有公用事业型、房地产型、高科技型。 股权融资较 债权融资 的优点在于融资规模大、企业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门槛较高,资本市场对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收益和较高的回报率,只适用于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 四、非传统融资模式 非传统融资指筹资企业借助信托公司或基金 子公司 ,由这些金融机构设计和发售金融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由信托公司或基金子公司通过贷款或者股权形式将资金注入筹资企业。 4.1 信托计划融资 指筹资单位借助信托公司获得融资。信托公司发行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然后以信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注入筹资单位,待项目产生收益后收回信托资金和收益再退出企业或项目。 根据资金注入方式,信托融资分为贷款型和股权型。贷款型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 信托合同 的形式集合资金,再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注入承建企业或项目公司,后者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股权型是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信托公司收回资金与收益。 4.2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 指承建企业或者项目公司借助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融资。基金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然后通过权益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注入项目企业,待项目产生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由项目公司回购权益,基金子公司收回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和收益。 在我国经济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就是贷款融资。相关的建设者可通过 土地使用证 或建设项目许可证,向银行进行相应的贷款。获取资金后进行相应的建设和开发工作,我国的经济市场,对建筑项目也有着越来越多的融资办法。
诚成资本、中天荣金、诚成金融及背后关联公司集资疑云调查是真的吗?
{网络来源 } 不代表本人意见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打着政府名义开展基金项目,员工获高佣金返利 ??
近日,接到知情人爆料称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诚成资本)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的投资公司打着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作投资的名义,在开发区筹建“无锡周天高科技产业园”并设立“无锡红石高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近亿元。
知情人表示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为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了销售所谓的基金,诚成资本成立了深圳中天荣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销售。对于募集的资金诚成资本并没有对园区的企业进行实际投资,募集的资金去向成谜团?诚成资本号称打造中国最大规模与政府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近年来陆续与无锡新区政府、湖北黄石港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会昌县等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多种基金名称并展开融资,在募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诚成资本在多地开立分公司,有的是打着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旗号,有的是打着P2P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为其吸收资金,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该公司员工或关联人。这些参与吸收资金的各分公司负责人获得15%~20%的佣金,甚至更高。如此高水平的返佣,吸引了大批贪婪的营销人员为其摇旗呐喊,铤而走险。在这场集资游戏中,营销人员获得巨大利益,其收益超过投资客户。该公司的员工暴富起来,极力为该公司粉饰,让资金链不断裂。这场击鼓传花的游戏最终会结束,到时,会有大量投资客户蒙受巨大损失。
多家公司关联 亿元基金未备案、未投项目 ?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获悉: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清伟,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6日,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B10-07北侧,股东为:曹清伟、张玮峰。主要人员:张玮峰(监事),曹清伟(执行常务董事),曹清伟(总经理),对外投资:无锡中证鼎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诚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数银互联(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资实业有限公司,诚成众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生国际养老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上海水之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淄博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诚成资本官方网站显示的成员单位有:诚成众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诚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宏公共政策研究与治理研究院,北大数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天荣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生国际养老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显示:深圳中天荣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一枝,成立日期:2013年03月26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 深圳中天荣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卢一枝,成立日期:2013年05月28日,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46层。深圳前海诚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卢一枝,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9日,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
债权融资是什么?
债券融资的定义:与股票融资一样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同属于直接融资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而信贷融资则属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在间接融资中,借贷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由银行向社会吸收存款,再贷放给需要资金的部门。
债权融资的特点:
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权融资的优势:
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考察和监督企业,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银行具有信息分析研究的规模经济特点。一方面,银行收集同样的信息具有规模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分析大量信息本身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在长期“专业化”的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了一套专业的技能。
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相机的控制。债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能够清偿债务时,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还不起债,控制权就转移到银行手中。
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面的不足:
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asset substitution 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由上述分析表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风险控制上各有优势,但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经营风险,从而对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负债融资有利于抑制企业因股权融资而引起的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但却有可能导致股东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因此,为建立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的负债融资额必须选择在使这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水平上。单纯倾向于某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不能达到金融风险控制的目的,只有两种方式的合理选择与组合,才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增加保证机制。
收费公路等10个行业的专项债项目,可以把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哪个文件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方面决定2020年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专项债规模的比例由20%提升至25%,使专项债做资本金再次引起市场关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近两年地方政府的重要金融工具。
按照国发[2014]43号、财预[2016]155号等文件,专项债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余额限额和当年新增限额)内,发行的有偿还计划和稳定偿还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券,债券发行后的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而不是经常性支出。市县级政府的专项债资金需求由省级政府在限额内代为发行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作资本金的规定始于2019年6月。去年6月,为加大专项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会议明确,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下文梳理了专项债做资本金落地的有关细节问题。
一、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
从专项债券的界定可以看出,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现行专项债相关文件,并没有清晰说明专项债的具体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三是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1、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政府性基金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政府自建自营项目),即没有其他经济主体参股。
2、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
是指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同)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的方式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用项目收益归还市场化融资本息后,将剩余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政府不主导只参股,甚至政府不参股的项目。
3、用作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4、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总结
基于上面的分析,专项债资金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其用途可如下表所示:
(1)表1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对于不设立项目公司的,由政府委托城投公司、社会投资人自行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则不存在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的情况,因此专项债只能用作: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项目申请市场化融资);2)企业投资项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上表内容,有几点需要说明: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可全部视为项目资本金,比例为100%;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
(3)政府投资类型中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两类。无论政府控股还是参股,政府都不是100%股东,都有其他投资人参股,都涉及到其他投资人的股东权益,因此这类项目专项债无法作为政府直投资金,但可以作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可以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4)表1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仅为企业投资且有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投资的商业类项目。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一定交集,即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也属于“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而这些项目必定是公益类或具有公益类性质的项目,不能为纯商业类项目。对于这类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不参股,专项债不能作政府直投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只能作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在目前的实践中,使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被认定为企业投资项目。[2]但完全由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不具备市场化收益,与专项债的发债精神相悖,不适宜发行专项债。因此,运营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也应可以使用专项债。同理,政府没有参股的,专项债只能用作债务性资金。
(5)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中的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资本金注入(政府控股、政府参股)项目,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这一提法,在法律规定、金融实践、财务处理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如表1所示,专项债作资本金,适用的项目类型只能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因此下文将就这两大类项目,对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实施途径,从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专项债作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进入方式不是核心问题,核心的问题是项目收益如何合法合规地偿还专项债本息,也就是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如前所述,专项债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有不设立项目公司和设立项目公司两种情况。对应的,偿债资金回笼也分为这两种情形:
1、不设立项目公司:如表1的第(1)点说明,专项债用于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只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政府通过城投公司从项目收益扣减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后的剩余收益中直接提取资金注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
2、设立项目公司:对于设立项目公司的,无论政府控股(含全资控股)还是参股,专项债资金都可以作为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发〔2019〕26号规定,专项债资金需要进入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能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因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经营留存收益,建设期项目公司不存在经营留存收益,专项债不能进入这两个科目,因此作为股东方,只能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注入。
对于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重要和最需要遵守的原则,是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的性质。国发〔2019〕26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性质,决定了项目公司没有义务直接承担政府方股东的专项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政府方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取得所有者权益,用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一点是地方政府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特征,也是很多人所未能理解或者忽略的。
作为股东方,政府只能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所有者权益,即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以及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减资退出。由于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项目需要获得市场化融资(若不需要融资的可以采用政府全部直投的方式操作,就不存在项目资本金问题),因此取得所有者权益的三种方式,都要考虑融资债权人的利益,都与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休戚相关。
(1)分红:在贷款存续期,在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收益的,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获得分红,分红资金可以用来偿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分红的前提,通常是银行通过测算,认为分红不会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
(2)转让股权:在贷款存续期,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的转让价款偿还专项债本息。通常,银行在贷款前也会提出若股东方发生变更,须得到银行的同意(银行认为股东变更不会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3)减资:只有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分红和转让股权,可以在银行贷款存续期进行;减资,则只能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明:
第一,分红和转让股权,并非“抽回资本金”,而是在资本金不变,且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合理且合法合规的。减资尽管是注册资本金(很多时候等同于项目资本金)的减少,但其前提也是所有债务性资金得到完全清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第二,归还专项债本息的资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不是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因此政府方股东不得直接以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而应以股东身份取得项目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转让价款或减资所得资金并计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后进行偿还,因此测算时不应忽略作为股东分红的相应税收,即股东收入为应税后的收入。
除了以上三种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优先股、永续债(可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性REITs等金融工具。从理论上讲,专项债资金可以进入这些金融工具对应的会计科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项目资本金。
不同的金融工具,其实现权益的途径不同,例如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减资退出;永续债则是具有股票特征的债券,是“债券中的股票”。由于在发行时债券到期日不确定(债券基础期限一般为5年,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或者赎回权),因此永续债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作为债券,又可以在债券存续期获得利息,与专项债存续期内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特征非常接近。
专项债资金以永续债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其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可以为永续债收息、到期还本,比分红、股权转让等股东权益更容易实现,因此永续债也是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可以重点考虑的途径。当然,不发行永续债金融工具,直接将专项债资金计入永续债科目是否合规和可行,需要深入探讨。
三、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1、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困惑,在于如果项目有市场化融资,则面临政府专项债的本息兑付与项目公司市场化融资的本息偿还之间的冲突。
厅字〔2019〕33号有关市场化融资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这样的表述看似是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应先偿还专项债,再偿还市场化融资。但是,这一认识混淆了经营性专项收入与项目收益的概念——经营性专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而项目收益是项目公司的收益。在实践中,项目收益在项目公司层面实现,经营性专项收入是在政府层面实现,现金流的流向是实现项目收益后,先在项目公司层面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如有剩余,才是作为股东方的收益,政府方方能以分红、转让股权或减资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经营性专项收入。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参见图1。
图1.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图
从股和债的特征来说也是如此。尽管专项债对政府来说是债,但对项目公司来说是资本金,是股(或曰股性资金)。按照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公司的收益应先用于归还市场化融资的本息(财务成本),如有剩余,再按公司章程或投资人之间的约定,由项目公司向股东方分红,股东用分红后的收益归还自身债务性融资。还款主体一个是项目公司,一个是政府方投资人(股东),因此作为股性资金的专项债的归还顺序理应劣后于作为债性资金的银行贷款。
不仅按财务制度的理解如此,实际融资活动的情况也是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项目融资风险,在(当期)贷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同意项目公司的收益先用于分红。若坚持先分红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不会给予贷款融资。
厅字〔2019〕33号的其他相关规定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即使专项债不作资本金,只用作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通常情况下也要先归还市场化融资,再归还这部分债务性资金。原因是若政府方参股,则债务性资金属于股东借款,其清偿顺序应劣后于银行贷款;若政府方不参股,债务性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委托贷款,政府尽管不是股东,但是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发起人给项目提供的债务性资金,清偿顺序也应劣后于市场化融资资金。否则银行也可能会拒绝融资。
因此,我们理解厅字〔2019〕33号的规定并非要求先还专项债,而是在专项债项目的财务测算中要优先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测算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还款顺序上,仍是先还银行贷款,再还专项债。
2、预测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贷款和专项债时的解决机制
在实际项目运作过程中,若项目公司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本息,是否可以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是当前很多专项债申报方案中的财务测算相对乐观,评估预测得出的项目收益可能大于实际的项目收益,专项债的顶层设计者和地方政府应对这种情况有所准备。
笔者认为,一方面,专项债和银行贷款的债务主体不同,还款责任主体不同,不能以偿还银行贷款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专项债,而要求减少银行贷款还款、保证专项债偿还,政府不能违反会计制度“搞特殊”;另一方面,专项债尽管强调“自求平衡”,但它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务,在实际项目中确实无法“自求平衡”时,应允许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也是增强专项债对投资人的信心,从而使专项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真正发挥“补短板”作用的不二选择。
四、专项债的期限
由于项目收益需要优先保障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因此在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的期限设计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应发行久期较长的(例如15年、20年)的专项债,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确保项目收益偿还市场化融资后,专项债本息能够得到清偿。
厅字〔2019〕33号也有类似规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如果专项债期限过短,债券存续期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专项债就只能依托项目收益以外的财政收入偿还,或者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用项目收益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偿还,就脱离了专项债“自求平衡”的本质。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在7万亿左右,目前专项债余额已经超过9万亿,明年年底可能超过12万亿(按中金公司3.35万亿的预测值),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专项债余额的裂口越来越大,且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是刚性的,难以用来归还专项债;[4]用再融资债券偿还,则对政府造成流动性压力。因此,对于尚未申请的专项债,建议债券久期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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