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黄石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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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 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扩展资料: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参考资料:信托产品百度百科
百瑞信托-富诚275号财政支持是什么?
这个财政支持可以理解为2个层次:
1、这个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是属于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比如说安居房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农业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市政。这里只是说所投资的行业或者项目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
2、这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是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政府出具财政承诺函,在项目出问题的时候由当地的财政局补足信托的本金和利息。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
所以在选信托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仔细分析资金的投向。有没有相应的财政措施。是不是真正的政信类项目
下面介绍一下如何看政信类的信托(也算是普及知识)
首先,所谓的政信合作项目就是政府通过其下属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某个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向信托公司融得资金的事务;通常地方融资平台其大部分经营收入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政府财政,包括财政直接补贴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作为对价支付的财政资金,如因承建当地基础设施项目而获得的政府回购款项。所以,无论地方融资平台是否实行市场化运作与否,其经营运转情况是否良好,多多少少都离不开其背靠政府的资源禀赋,扩张速度的快慢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政策导向。
具体到单个项目上,分析一个政信项目是否优质(这里指的是相对优质,迷信政府信用的朋友可以无视我),我个人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的,下面我会列举到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投资者如何通过手上有限的信息去最大化地判断项目的优劣。
一、当地财政状况
首先,分析当地财政状况是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平台公司的特性决定了其还款能力很大程度上还是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里,投资者主要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和百度搜索来完成;例如百度直接搜索“XX市2013年公共财政收入”
一般会找到上年度的财政收支情况,运气好的话也会找到三年以上的财政收支情况。不过数据大多比较粗略,也没有详细的分类,能获取的数据大概有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收和其他税种,比较具有稳定性,也是当地财政实力的重要体现,深入一点,就要分析下当地的产业结构是否单一,是否税收依赖一些产能过剩(煤炭、钢铁)或者受政策性影响较大的行业(房地产)。
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就是土地出让收入,这部分收入受当地土地市场的影响,稳定性较差。基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较高,原则上在风险判断时就需要考虑项目存续期间当地可供出让的土地储备、土地供求情况等信息(这个不太适合投资者去自行判断,一般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所以在判断当地财政实力时,信托公司通常主要考虑一般预算收入,以此为标准设置一定准入的门槛,比如中融信托的准入标准是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超过30亿的区域才可准入,某些信托公司是40亿以上。
之后需要分析当地政府支出和负债情况,主要需要关注的比例有:债务率和负债率,这两个数据如果没有尽调报告的话,一般很难获取,在这里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辅助途径,对当地政府债务有个大概认识,比如统计一下当地主要的平台公司通过信托融资、发债的情况,如果是近期发过债的主体就更好了,搜一下债券发行说明书,里面会有大把你想要的资料;再结合当地财政收入进行对比,大致估算一下财政偿债的压力。
在地方政府债务数据不透明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对项目的选择就倾向于熟悉区域的公司。如果在某个地方开展过业务,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在判断风险时,至少在获取资料方面会比较顺利;而对于初次涉及的地区,面临的困难就比较多,风控把握的倾向就可能会从严,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当地财政局对政府承担的债务余额进行盖章确认。( 补充一下:中融信托对于债务率和负债率的标准大概是,债务率不超过100%,负债率不超过20%;关于这两个比率的计算方式:债务率=政府负债余额/地方政府综合可安财力;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GDP,更进一步来讲,优质的地方政府应该是债务率在70以内,负债率在10%以下。有的推介材料经常误导投资者,推介中只写明财政总收入以及GDP,而绝口不提一般预算收入,债务率和负债率,其实财政总收入通常都是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其中一部分是不属于地方政府的,也就是看着很好,其实没用的典范 。)
二、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
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并不仅仅是指其资产情况,还包括平台公司的级别、股东和负责人协调财政资金的能力,具体可以从股东结构、资产结构、主营业务、金融机构负债情况多方面判断。
(一) 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
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基本决定了该平台公司的级别,是省级、省会城市级、地市级、区级还是县级。级别越高,再融资能力越强,协调财政资金还款的能力也越强,当然一般省级和省会级很少通过信托融资(至少是集合信托),所以一般常见的都是百强县(区)水准的地方政府
通常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平台公司,都属于当地重要的平台公司,实力较强,还款也会比较有保障。自2011年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之后,将相当一部分平台公司都纳入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填报更新。对于向统计表中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提供融资的行为,银监会设置了较多的合规要求,包括现金流、资产负债率、贷款投向、项目资本金等。有些平台公司为了规避监管,就通过新设子公司的方式,借壳融资。这些公司基本上属于小平台公司,资产大部分是东拼西凑,遇到问题了很可能直接被政府抛弃,因为机会成本太低,你懂的。
(二) 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
一般在资产负债表里需要关注的科目有:货币资金、存货(土地、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有时候挂在这里)、应收账款(这个是确认基础债权的佐证,即是政府欠款是否真实存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土地资产一般是平台公司的主要资产。在分析土地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平台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土地,出让还是划拨,有无合法程序。如果是出让地,是否经过招拍挂,是否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是信托项目人员在尽调时应该做到的地方。如果是划拨地,有无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划拨土地指定用途是什么。
四部委2012年463号文已经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和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但是实践中,为了降低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将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尤其是储备土地和划拨用地注入平台公司(甚至在某些信托项目风控措施中公然出现以储备用地作抵押的情况),所以我个人一直认为,作为投资者,在没有办法去识别土地抵押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地相信土地抵押的风控效力,尤其是一些小信托公司的政信项目。
而即使是出让用地,平台公司也存在和政府协商后,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凭证,对于投资者来讲是无法去甄别的,这就要具体看信托公司的尽调能力,有的信托公司明显比较粗糙,比如中江国际信托的政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只有10几页,对于抵押物往往没有任何的分析,对应收账款作为基础债权的真实性在报告中看不到任何的佐证,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项目人员的尽调水平。从严格意义来说,这些未经法定程序而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都不能算是平台公司的资产,平台公司对其也没有完全的处置权,政府可以随时以程序瑕疵为由收回。
应收账款也是平台公司占比比较多的一部分资产。平台公司一般承担了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与政府之间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尽调时需要关注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有无相关协议、政府批复支持,付款条件,以及项目存续期间的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以判断该部分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其他瑕疵。
(三) 平台公司的负债与再融资能力
有些比较详细的推介资料(比如中信信托的,那推介做的跟尽调差不多),会披露融资主体的负债结构,负债情况,一般来说,负债以中长期(发债,银行贷款)为主的最好,说明短期(信托期限内)偿债压力不大,这个需要具体投资者自己去统计,比如可以通过尽调报告活着网上搜索通过信托融资的成立日期和到期日,大致估算下该笔信托融资到期前大概需要偿还的债务是否较多
如果是发过债的那就更好了,首先是评级,发债规模,票面利率都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其次债券发行说明书是一个很详细的东西(加强版的尽调报告),其中包含了融资主体的截至发债日期的各类数据,包括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大家有耐心的话可以去看看,我一般分析项目,有时间的话会仔细看看这一块,尤其是近期的发债说明书,里面有很多有效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在没有尽调报告的情况下判断融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再融资能力是个双刃剑,有的投资者一看到融资过多就吓到了,其实反过来想,为什么这么多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愿意给他融资,而不是找那种一看就不人问津的地方融资平台,所以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个主要是在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来统计每年的融资额度和融资能力,以此作为假设来推断未来信托期限内融资方的再融资能力,加上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是否能覆盖到期的债务和日常支出;这个是个技术活,大家会看就行了,一般大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中都会有类似的现金测算,所以不要一看到融资较多的地方政府就规避,还是要用数据来说话。
三、项目交易结构
对于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交易结构,最简单的是贷款,也是最不容易出问题的。法律关系简单,抵质押登记办理顺利,征信记录查询方便,简直是项目人员的最爱。但是贷款的合规要求也比较多,如资产负债率、项目资本金、中长期分期还款、贷款投向、额度测算等。
一些无法满足贷款合规要求的平台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融资,比较常见的是投资附加回购,标的一般是应收账款、股权和各类收益权等(中融信托喜欢用财产权的信托模式,委托人是融资方,受益人是投资者)。但是这类交易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面临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问题。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在寻找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有的机构不能够接受财产权的这种模式,因为机构需要同时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来认购此类信托,而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为融资方,这个在我的实际操作中遇到过,顺便提一下。
其实所谓的创新式交易结构都是为了规避现行监管的产物,某些交易结构在打着创新旗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投资特定资产收益权,这个已经在安信昆山纯高案中得到验证,我也在分析帖中提供很多次,希望投资者在政信类项目中见到此类交易结构,能规避最好规避。
四、担保措施
这个也是大部分投资者通常最关注的部分,一般政信类项目的担保措施一般包括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物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出具人大决议或者财政局安排专项还款等,那么其中哪些风控措施是相对更有效,更被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重视的呢?
根据463号文的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担保承诺,从合规层面上排除了地方政府作为保证人和出具相关担保承诺的行为,所以一般政府出具相关人大决议和财政文件,更多的意义只是表示政府知晓并确认此次融资行为,并不代表政府真的会将信托本息偿还纳入财政预算,打起官司来也没有站得住脚的地方,况且只能在当年纳入财政预算,两三年后的到期债务纳入财政预算那不是扯淡么。所以提醒投资者,过多的迷信人大决议这类具有隐性担保意义的措施是错误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没有也行,有的话也聊胜于无。
平台公司能够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一般是土地和房产。土地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和储备用地。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首要前提就是该土地是平台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如果是出让地,需要关注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是否存在闲置情形。如果是划拨土地,需要关注有无相关划拨审批手续,划拨土地用途是什么,有无擅自改变用途。实践中一些平台公司跟政府协商,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以这种土地作为抵押物,将来出风险需要处置该抵押土地的,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多少需要与平台公司和当地政府协调,而最坏的情况则是当地政府可以该土地未经合法程序出让、抵押登记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撤销抵押权。储备用地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尽管463号文已经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但实践中一些平台公司名下依然具有较多的储备用地,并以此作为抵押。平台公司作为非专业土储机构,地方政府将土地储备证办理至其名下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国土部的相关规定,另外,土储用地的价值如何确定,将来真发生风险,又如何处置呢?
这里总结下我个人对于风险控制措施的看法,如果要对有效风控措施进行排序的话,我觉得第一位的还是高评级的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什么呢?因为发债主体一般聚集了地方政府的所有优质资源,因为在发债筹备阶段,政府为了获得更高的评级和较低的融资成本,往往会将区域位置优良的土地资源注入平台公司,发债主体的报表也是相对透明可靠的,是经过专业的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退一万步讲,出了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查封冻结担保方的银行账户远远比处置土地资产要来得快得多;至于土地这个东西嘛,因为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确保土地的合法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这些都难以辨别,当然如果是发债主体担保加上出让性质的土地抵押,那当然更好。
下面谈一下选择政信项目时信托公司是否重要;政信项目因为本质上主要依赖政府信用,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信托项目,所以不像房地产项目那样有太多的主动管理操作空间,贷后管理相较房地产类的信托项目也要弱一些
有的投资者可能认为筛选项目是第一位的,其实我个人觉得信托公司也很重要,下面列举下我认为在政信项目方面具备一定优势的信托公司:
1.具备券商关联背景的信托公司:中信、五矿、平安;
这类信托公司因为背靠券商,券商因为在给地方政府平台发行企业债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平台的信息,周期长,沟通充分,所以依靠平台资源共享, 这类信托公司能够在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内幕消息等方面比其它信托公司有更大的优势;中信信托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一般他家的政信项目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比如我见过的丹阳市政信、什么陕西沣西之类,总而言之,这类信托公司因为有其特殊的资源禀赋,掌握着更多的地方政府信息,理论上来讲,筛选的项目风险也更可控。
2.银行系和资管系:华融信托、中信、建信等
这类信托公司同理,因为类似于华融资管和各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当地渗透都比较深,对于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摸得比较清楚,一般这类信托公司在展业的时候能够获取更多交易对手的实际信息,对于项目自然也更有把控。
最近房地产负面新闻不断,楼市唱空者较多,导致目前很多客户转而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言而总之,政信类项目还是不错的选择,毕竟有强有力的政府后盾做支撑,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息息相关,地产下滑一旦开始,政策没有相应保护,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也会随之而来。所以,还是好好研究下政信类信托,对自己,对客户都是一种负责。
国务院43号文出台 政信合作类信托有何影响
政信类项目基本比较难发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了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财政担保函无效了(除非是去年拿出来的)
信托公司会倾向于做一些类似水务公司这类现金流好点的主体
地方发行地方版私募债是个方向,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我们浙江阿里在干
怎么看主动管理型信托?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管理方式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有所谓主动和被动的区别。
被动式是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等简单、被动型、通道型业务中,由于业务简单以及受银行主导,往往部分放弃或忽略项目的管控权。
主动管理指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进行主动规划,采取积极的态度管控项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来与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这一概念于2010年提出,是管理层(银监会)对以往信托公司以“银信”“平台”角色所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一种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托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的一种前瞻性指引。
二、监管为什么引入主动管理概念?
主动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三、在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所以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都转向主动管理型业务;2014年4月份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99号文),提出各项监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发行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银监会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4】99号)】
(1)、信托公司股东尽责: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关于股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2)、信托公司尽责:信托公司必须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监管、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地进行管理。尤其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方面,要时时跟进和风险监测,对于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需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对于风险的处置方式必须市场化。
(3)、项目经理尽责:“99号”文明确了对所有信托项目,应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4)、监管部门尽责:将产品风控的重心转移到事前风控,规定要求“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是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还要求当地的银监局对于信托产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管。
(5)、信托资金池的理清:文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需提供具体情况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这次监管层要求理清资金池,目的也是让每家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稳妥地推进资金池业务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会出现“一刀切”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
99号文严打“非标资金池”,搞得整个非标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资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因为跟非标资金池长得像,怎么解释都百口莫辩。
其实,主动管理信托生来就是个规规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监管机构一向大力支持发展的业务方向: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至于到底什么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官方给出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官方定义来看,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而这受托责任的强化不仅仅体现在对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增信措施、投后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表达足够的诚意和信心,主动管理类信托往往设计成为能够完全覆盖风险的优先劣后结构——以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作为劣后份额,全面保障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动管理信托的7大优势
一、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回归信托公司本源业务
“信托”故名思义“相信委托”,又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之意。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信托业务本身就是一种资产管理服务。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
目前央企信托-181号湖北黄石地级市政信我国信托公司项目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我们常见的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开始强调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此,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
二、主动管理型受重视程度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三、信托公司即是融资主体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四、投资策略更加灵活,资金使用效率更高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具体的投资限制,除了投资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将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获得长期稳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五、融资成本相对更低
信托项目从投资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工商企业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其中房地产(000736,股吧)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贷款类信托,在15%左右,而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六、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募集时间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因此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作为融资通道发行的信托项目,从商业洽谈到尽职调查,再从撰写文件送报银监会审批,到最终银监会过会,一个产品发出来到募集结束,通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这2-3个月时间,对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来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动管理型项目的优势就在于,信托公司把这种资产池项目立项之后,节约了上述这种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投资界的权威都会给出专业的建议,信托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资金池的资金和优质的项目进行对接,不会错过好的项目,对信托公司来讲节省了发行费用,节省了募集时间,更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资金利用灵活,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资源盘活。
七、期限更加灵活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期限期限可以从1个月-24个月不等,期限灵活,流动性高,便于投资者灵活选择。
有一个问题:
主动管理型信托和资金池类信托不是一样的麽?
有一个答案:
“资金池业务”,是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为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主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指在信托资产管理中,信托公司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按此定义,在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涉及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并购类信托等,均可归入主动管理类信托,而通过单一信托计划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企业受托贷款、私募基金阳光化、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主动管理型信托受到监管机构的提倡并给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托公司将发行的类资金池产品归类为主动管理型产品。
对于如何辨别资金池产品,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围和备选项目。相较于资金池产品来说,信息对称。而纯资金池产品没有具体投向,有可能是借新还旧,信息不透明,风险较大,投资者在看推介材料时应注意投向,尽量避免纯资金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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