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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191号山东潍坊标准债项目(潍坊信托 )

定融固收 2023年01月10日 02:11 20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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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托青山20号有没风险

山东信托青山20号是有风险的。

信托作为投资理财方式的一种,风险是有的,谁打保票说买信托绝对没风险,那绝对是在 。现在大的理财环境变革下;银行的理财也在转型做净值化的产品,也就是浮动收益类的产品。

关键在于信托的风险有多大,是不是我们能够接受的,这就需要投资人根据个人情况来考量。信托有金融牌照,有信托法做保障,整体坏账率今年比银行高一点,整体行业风险可控,作为投资理财肯定要比私募,资管等这些理财要靠谱得多。当然信托今年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所在,这个打个比方信托就好比是清华北大的学生,但也有上课不好好学习,被退学的学生,但整体清华北大的生源还是很优质。

信托理财相比银行理财确实稍微复杂一些,分很多种类,政信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自主管理类信托等等,他们的风险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资方所对应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不过信托作为百万以上高净值理财当中绝对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风险和收益相平衡),如果想投资信托理财,建议先深入了解下信托,欢迎交流。

拓展资料: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有人了解山东国际信托吗?待遇怎么样?能否说的具体些。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初创于1987年3月,前身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央企信托-191号山东潍坊标准债项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样的大公司待遇是非常好的,按照职位不一样,工资待遇也是不一样,最基层的工资平均为3000元-4000元,包吃住。

补充资料:

信托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比银行还有高端的金融企业。因此信托公司的待遇低不了。

央企信托-191号山东潍坊标准债项目我们目前只有几十家信托公司,因此任何一家都不错。

具体待遇是要看你的岗位和能力了,年收入超过十万是非常简单的。

扩展资料: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于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已发展成为以管理省基建基金、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

截至2009年12月底,公司总资产558.59亿元,自有资产19.06亿元,信托委托资产539.65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6.15亿元,利润总额22496万元。

公司成立之初为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8月进行了增资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1亿元增至12.8亿元(其中美元1500万元)。2007年8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包括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投资公司等5家单位。在2004年11月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届会员大会上,公司当选为协会理事单位。

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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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受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委托,精心管理省基建基金,有力地支持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公司积极实践“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大力开拓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含职工持股信托)、实业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先后发行了山东省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了国内第一只结构保障型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在国内率先设计出了以股权收益权为载体的信托产品,涵盖产业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领域,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家理财服务和丰富的投资渠道。2009年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531.7亿元,全年实现信托业务利润总额22.70亿元。支持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盈利能力强的重点工程项目,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

1.省基建基金业务

省基本建设基金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全省重点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截至2009年年底,公司受托管理的省基建基金总资产130.65亿元,当年实现增值2.96亿元;受省发展投资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合计8.65亿元,支持全省重点工程项目1000多个,吸引了大量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涉及能源、交通、电子、通讯、原材料、轻纺、化工等领域,为山东省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发起设立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省装机规模最大的独立发电公司,已分别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参与投资的山东航空、山东机场、山东核电、邯济铁路、胶济铁路、青岛大炼油等项目,在行业内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产业投资信托业务

结合公司在基础产业领域的投资管理优势,公司重点开展产业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企业灵活便利的制度优势,培植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通过专业技能加强资本运营,帮助企业提升内在价值,为投资者实现高额回报。

3.房地产信托业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大力开展合作建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贷款等业务,通过财产权信托、过桥融资、资产收购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

4.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优势,积极开展新股申购、结构保障型证券投资等低风险收益型的证券投资业务,系统地推出各种收益型信托品种。

公司积极拓展企业年金、公益性资金等业务,通过证券市场新股申购、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提高资金收益率,形成独具特色的信托产品体系,逐步树立品牌和信誉。

5.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多年来,公司大力开拓不良资产受托管理业务,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的信托项目100多个,处置的不良资产达上百亿元,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技能,建立了较成熟的资产处置业务模式,采用调查、保全、诉讼、执行、和解、重组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项目价值,资产变现率达20%以上,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6.投资银行业务

公司是央企信托-191号山东潍坊标准债项目我国最早开展证券业务的券商之一,在山东省第一家获得A股主承销资格,先后担任过济南百货、南山实业、青岛啤酒等多家上市公司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央企信托-191号山东潍坊标准债项目(潍坊信托
)

公司在利得财富项目管理、财务顾问、资产重组、资本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化知识,充分利用信托投资功能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独特优势,向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公司采取项目融资、并购策划和受托持股等方式,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业务,为企业的产权改革提供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各类企业的结构性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丰富信托网产品市场;充分利用金融产品市场,为企业提供较高收益的资金管理服务。

(二)自营业务

多年来,山东信托自有资本主要投资于电力、金融等基础产业和国民经济重要支柱行业,给公司带来了较为稳定的收益。随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按照中国银监会倡导的方向,公司将对包括电力企业股权在内的固有项下实业投资进行清理,同时积极开展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我公司拥有其45%的股权,是实施"“好人举手”承诺自律制度后,第一家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控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共管理运作五只基金,基金类型涵盖了货币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基金产品。截止到2009年底,管理的基金份额达157亿份,资产规模达136亿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金1.8亿元人民币,我公司拥有其16.68%的股权。2003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共管理运作十三只基金,基金类型涵盖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债券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产品,截至2009年底,资产规模达650多亿元。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华电”)成立于1997年5月,注册资本金47.5亿元人民币,我公司拥有其14.4%的股权,是采用合作方式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山东中华发电项目的经营范围是在山东境内建设、经营、管理合作电厂。山华电自投产运营以来,收入稳定,作为股东,公司从该项目获得了良好投资收益。

目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做大做强山东国托”,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助推器。

国投泰康信托的股东都是谁?

国投泰康信托的股东有4个,分别为:

大股东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1.29085%;

大股东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05629%:

大股东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0261%;

大股东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45024%。

高管:

董事长叶柏寿:任职5家企业;

副董事长段国圣:任职7家企业;

董事付磊:任职6家企业;

董事张帅:任职7家企业;

董事童朋方:任职3家企业;

董事霍焱:任职7家企业;

董事刘德兵:任职14家企业;

董事王相品:任职1家企业;

董事陈冰:任职2家企业;

监事会主席曲刚:任职5家企业;

监事汪斌:任职2家企业;

监事冯铁良:任职3家企业;

经理傅强:任职9家企业。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于1986-06-26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叶柏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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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隐性债务-0722

《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隐性债务本质上是2014年财政部对此前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一次性登记(本质上是兜底)之后,再一次的盘加底行为。2014年随着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实施,财政部对2014年12月底之前的所有债务进行了一次集中登记, 随后对登记范围内的债务通过公开发债等方式予以置换化解 。

但是从2015年开始到2018年地方政府融资又经历了一轮全新的扩张,变种的方式包括工程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违规PPP,明股实债类融资。2015年至2018年在实施债务置换、违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违规政府购买服务、棚改、违规PPP、融资租赁、EPC+F等项目的过程中,因法规漏洞及违规操作导致大量的隐性债务继续产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越来越突出,形势越来越严峻。

 2017年7月14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这个日子成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魔咒 ,比任何法规文件都让地方政府心惊胆战;后续置换也是以这个日期成为置换隐性债务分界线。。

(1)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2)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3)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27号文),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 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 以及违法提供 担保 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1)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2)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3)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性收入偿还;(4)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5)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6) 重组和清算。

(1) 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且置换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本项目;(2)置换后的债务成本不得高于原隐性债务成本;(3)置换后的债务不再是隐性债务,由债务主体经营收入或项目经营收入归还,政府不再承担偿还义务;(3)置换前必须解除政府违规担保;(3)置换债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隐性债务上报的化解期限,且总的化解期限在5至10年内;(6)尽量是2017年7月14日前的存量债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魔咒)

银保监会进一步发了 45号文规范 金融机构市场化方式化解隐性债务的原则。

原则:(1)必须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总报中央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内,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并实际提款而相应形成的,记录在财政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单中的债务。(2)利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工具化债的前提条件。(3)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类型包括:银行信贷类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保险类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允许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

同时也强调不合规的隐性债务置换方式:

不得承接明股实债类债务,其实这也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有之义;当然什么是明股实债定义仍然不清晰。

不得通过发放流贷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

对未列入财政部隐性债务清单的到期债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因为如果不属于隐性债务,一旦置换实质上很可能新增隐性债务。

对已经形成担保圈的债务,不得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

尤其注意上述关于禁止流贷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的规定。理由很简单流动资金贷款天然是不对应项目,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原则是要对应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隐性债务很容易被挪用,并不是真的偿还旧的债务;从而容易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但是注意45号文并没有说平台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只是说不能置换,如果我不是置换呢,就是给平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

银保监会和国务院2010年文件就规定平台新增贷款只能对应项目,但是那个“平台”是指银保监会名单里面的平台, 而现实中新增隐性债务都是依靠名单外的平台产生的 。

所以过去几年的确不少银行给有隐性债务的平台(但是不在旧的银保监会名单里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要这个资金不被挪用去置换隐性债务或者对应政府项目,那么似乎合规问题不大。这个问题也是后来监管重点暴捶的点。

必须明确隐性债务穿透识别原则。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工作方案》、《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以下甄别口径和标准:

1、从融资主体特点甄别, 符合以下市场化融资特征的就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不需同时满足全部5点,至少满足2点,特别是满足第3点的即可认定为市场化融资:

(1)项目运营单位出资人是否社会化、市场化,除国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社会投资者。

(2)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公司运营决策的影响程度是否较高,政府官员不能在项目运营单位内兼职。

(3)项目运营单位收入结构是否具备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若 完全自主定价的收入占比 过半数,一般可判定为市场化运营。

(4)项目经营单位能够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还对外融资本息,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收入足够对付对外债务。

(5)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决策层是否能独立决策利润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财政。

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

(1)交通运输项目。

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轨交、公交:不能自主定价、收入先入财政,依赖政府补贴。 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如广告收入。

(2)市政建设项目。

公共绿地、市政管廊、公共广场:无收入来源,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项目, 属于隐性债务 。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 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

(3)土地储备项目。

土储融资于2016年叫停, 2016年后的土储融资都属于隐性债务。

法规禁止土储中心融资,土储中心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土储中心与地方融资平台未彻底隔离的,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 土储项目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 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 目前可以确认,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迁获取合理报酬,不参与土地分成,不涉及垫资、带资承包等融资事宜,按合理进度付款,没有土地证抵押的,可认定不属于隐性债务。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设。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设收入不能覆盖支出,政府提供补贴或回购的, 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

有配套商业项目,且资金可自平衡的,不属于隐性债务。

保障房、经适房 出售给拆迁户,以市场价格为准定价, 购买人为拆迁户个人不是政府,虽然拆迁款来源于政府也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5)流动资金贷款或流贷性质的融资不会纳入隐性债务

这些贷款的性质仍然是偏向于企业运营层面,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需要测算经营性现金流缺口。资金用途不能挪用与项目,所以反而很难认定是替政府项目融资,不会被纳入隐性债务。

1、BT和垫资。此处BT和垫资都是指城投公司承建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模式,二者不同之处在于BT项目业主是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项目业主是政府,城投公司是施工方。 BT是指建设-移交这种建设模式,其本身并不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但在实践中BT往往附加了融资行为, 由城投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然后由政府回购,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 ,不能仅从BT模式本身去判断是否为隐性债务, 而是要穿透看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融资内容 , 实际上带融资的BT项目已经在2015年被财政部叫停。【财金【2015】57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垫资是指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相当于变相融资,法律规定政府作为业主的公益性项目严禁带资承包,不得拖欠工程款,此类项目都必须先有预算,在预算内进行支付,垫资则往往是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情况下, 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 。但是不能仅看到施工单位垫资就认定为隐性债务,需要穿透看垫资施工中的欠款方是否为政府。如果是城投公司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非政府欠款,不是财政资金偿还也无政府全额担保或补助,则不会产生隐性债务。

土地整理项目中采用政府回购模式的也与上述情况类似,土地整理后政府回购结算,也会产生隐性债务。

2、对没有收入来源的纯公益性项目,例如市政道路,绿地广场、公园、 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虽然举债主体(项目业主)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表面看来与政府并没有直接关系,但项目应判定为非市场化运营的公益性项目,其偿债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是政府财政资金,穿透到偿债资金来源,则可判断由此形成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3、对有一定收入来源但收入不能覆盖支出的 准公益性项目 ,例如地铁项目,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建设资金除国有资本金投入,大量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等债务,其资金结构比较复杂,需要深入剖析分析。因此类项目收费价格大多属于政府定价,本身运营收益难以实现收支平衡,除运营收入外, 债务偿还来源主要依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及相关商业开发收入 ,比如地铁项目中物业开发,灯箱广告收入等,因此此类项目应判定为非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将其债务按照项目不同性质的收入予以区分, 穿透识别哪些属于商业化债务,哪些为隐性债务 ,从偿债资金来源来看,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偿还部分对应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4、按照使用者人数进行政府补贴的影子付费项目,例如市政公园安装摄像头计算入园人数,然后政府根据人数补贴票价;当地市政道路的隧道按照摄像头计算过路车辆数量,政府按车辆数补贴过路费,虽然这类项目表面上是政府支付是以补贴使用者方式,而非政府偿还债务方式,但这类项目本质上看仍然是纯公益项目, 项目收入来源是政府补贴, 并没有经营收入,因此不能套用使用者付费PPP模式,穿透到资金来源,此类项目形成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5、复杂的土地储备项目,通常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只能来源于直接融资类产品,不能贷款融资, 一般是依赖土地储备专项债 ,这样就不牵涉到隐性债务问题, 然而实际情况是2020年新增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将使土地储备项目只能依靠自平衡解决资金问题。

例如土地储备项目中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或开发商承担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属于土地一级开发),同时划出一部分土地允许开发商配建一些商业设施(土地二级开发),由开发商对外销售或出租,所获得收益不上交财政,而是用于弥补廉租房和公租房开发成本,政府不再支付开发商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成本, 这种模式下项目资金的投入和收益可自平衡,因此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然而一般 土储项目中的土地整理部分是不能够申请项目贷款的,因为土地整理不是项目 ,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预算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 ,土地整理不形成固定资产, 因此不算政府投资项目 ,金融机构不能以项目贷款或项目融资, 只能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无指定用途是以公司综合收入偿还,而通常来说公司承接土地整理项目的收入主要还是政府支付,穿透到最终还款来源仍为财政资金分成比例,属于“以财政资金偿还”,因此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通过以上几类项目的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对表面上无法明确按照定义、特征、甄别口径和标准认定的非典型隐性债务进行穿透识别, 最关键两点就在于: 一甄别项目属性是否为公益性项目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占比,二项目资金来源或偿还债务资金来源于政府支出,把握住这两点基本就可以抓住隐性债务的本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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