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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债权资产拍卖(2021年楚雄市土地司法拍卖)

信托固收 2023年03月17日 17:14 12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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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资质代办:注册公司那些事儿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债务的关系

设立一家公司除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之外,在设立过程中,还会再借其他的外债,公司借的外债如何偿还,公司还不起,可否以股东股权偿还?针对这一问题,跟着曼德企服先来了解公司资金结构和公司形式。

一、设立中公司和设立后公司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哪一种公司形式,都存在着股权的划分,并且公司分为两个阶段,既设立中公司和设立后公司。

1、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既公司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股东还不能称之为股东,在这一阶段,公司对外所借债务,可以公司名义或者发起人个人名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名义所负之债务,若是公司成功设立,则由公司偿还,若是公司没有设立成工,那么这笔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负共同连带责任;以发起人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公司成功设立,则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既债权人可要求借款合同签字的股东作为债务人,也可要求公司作为债务人。另外,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2、公司设立之后

公司设立之后也就是公司依法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这时候公司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公司自己在进行,股东只是公司行为的参与和决策者,决议也是公司的决议,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合同负责。

二、公司所负债务

公司对外所负之债务,以公司资产进行偿还,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跟公司财产互相独立(例外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果公司所负之债务,公司自身资产无法偿还,则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先后受偿,有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者优先受偿。《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公司股东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唯一可以追究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法律上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股东股权的执行清偿

以股东股权来偿还债务的情况只有股东个人债务无法清偿,执行股东股权以清偿债务。股东股权的执行清偿,又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注重于资金而不是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负之个人债务,且该股东现有资产无法偿还,则可执行该股东股权,如果债权人自己要求,则可以转让形式转让出股权,如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一般以拍卖形式转让,或者执行和解,直接以股权抵债。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负之个人债务,现有资产无法清偿,以股权清偿。因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对于股东而言,人合大于资合,则处置股权相较为麻烦,首先,债权人视为股东以外的人,想要取得股权成为股东,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且不同意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以股权抵债,债权人取得股权的情况只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意之股东不购买又不表示同意,则视为同意,债权人可取得股权,否则只能以该股权转让款受偿。即使是法院强制执行,其余股东不同意债权人持有该股权,并主张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人也无法持有该股权。

综上所述,就是对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分析,既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存在公司法规定连带之情形,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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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工商注册】财税干货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宝宝是不是蒙圈了?不要着急,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云南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债权资产拍卖(2021年楚雄市土地司法拍卖)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政府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政府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政府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 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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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工商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分析

(一)承担债务

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实收资本——李某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

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

贷:银行存款800

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

(二)承担债权

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800

贷:应付股利——李某800

借:应付股利——李某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

2.收回投资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标签: 云南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债权资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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