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延安市高新发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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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管委会是什么单位
中共濉溪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建制。
(一)党政办公室(维稳综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机关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知道开发区直属单位和区内企业开展党务工作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负责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对工委、管委会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他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开发区对外宣传和机关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和人大、政协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的车辆管理、安全保卫、服务接待等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开发区大事记整理工作;负责开发区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负责组织、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创建“平安小区”和“平安单位”工作;负责开发区信访、维稳、防邪和社会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经贸发展局
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开发区内各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开发区国民经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全区的工业、固定资产、商贸及园区企业等各类统计报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企业信息库;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管理外经贸工作;负责开发区内优化环境工作;负责向上级争取技改、创新、融资等方面的项目和优惠政策工作;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负责投产企业平安创建工作;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科技发展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开发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区域科技体系创新建设;负责编制开发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开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培育、奖励的政策和措施;组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织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指导开发区铝产业基地建设、科技孵化器建设;负责开展对科技项目的招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专利工作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开发区内的信息和网络管理,负责开发区信息化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配合做好省创新型园区和省高新区的申报工作;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规划建设局(招投标中心)
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负责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即负责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与公共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雕塑、小品设置及绿化、亮化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工作;负责区内市政公用事业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墙改基金的收取返还及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综合性管理,统一行使辖区内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监督执法;负责开发区广告设施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一系列审批、管理事务;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招商引资局
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负责招商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发区对外招商宣传、形象策划;负责投资咨询和项目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进区项目的考察、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统计、考核工作;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财政局
主要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调整、划拨财政资金,组织财政、税务、财务大检查工作;负责开发区的审计、财务管理和对外融资工作;负责开发区各项税收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各类收费的扎口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基建项目的审核、报批、决算工作;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中共滩溪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主任(书记)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纪工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兼武装部部长1名,组织宣传委员1名,局长(主任)6名(维稳综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兼任,不占领导职数;设专职副主任1名)。
四、其他事项
根据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加挂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牌子)、环境保护分局、房地产管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其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开发区管理的行政事务实行自主审批、县主管部门备案。对县开发区管委会需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分局(中心)办理预审,报县级主管部门“见文行文”,“见章盖章”,予以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驻机构为副科级建制,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人员、编制、工资由所在部门统筹解决,日常工作经费由开发区予以补助。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濉溪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政府侨务办公室)部长(主任)、濉溪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 姜灵
分工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债权项目01:主持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
地点: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科创大厦。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
关于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的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
其中针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以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等事项应当进行调增。同时对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也应当进行调增。
调减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发生的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征减征项目等,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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