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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产业债权资产2023年拍卖项目

信托固收 2023年03月04日 10:49 115 admin
世界自然遗产+AAA债项主体+《环球时报》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十区县+中国唯一5A景区内机场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产业债权资产拍卖项目】
规模:2亿元,期限:12个月/24个月
预期收益率:
12个月:10-50-100万:8.3%-8.5%-8.8%
24个月:10-50-100万:8.5%-8.7%-9.0%
计息方式:每周五成立计息
付息方式: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融资主体】
重庆市xx喀斯特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重庆市武隆区国资委,总资产135.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8.01%,系武隆区旅游资源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
【担保主体】
重庆市xx区喀斯特印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武隆区简介】 武隆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系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境内有“世界自然遗产”喀斯特芙蓉洞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天生三桥等,是全国少有的同时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四块金字招牌的地区之一。2021年GDP262亿元,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8亿元,同比增长18.1%,财政实力强,发展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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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主要内容 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

  6.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粮食、能源资源、金融安全战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提高能源综合生产能力。   十四五精神解读   目标如船舵,理念如灯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着重提到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令人关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新理念是发展的灵魂,新格局是发展的架势,高质量是发展的落脚点。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是贯穿“十四五”发展的鲜明主线。   “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核心要义体现在“新”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三个“新”上,就是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内在逻辑。也就是说,中国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任务,正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阶段。新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也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从这层逻辑上来看,高质量发展是未来5年乃至15年和30年中国发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志彪对本报记者说,“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在五大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建设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然是主线。“十三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落在传统产业去产能、去杠杆和补短板上;“十四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思路则转为“要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促进消费,拓展投资空间”。预计未来5年国内大的政策都会据此展开,“双循环”将成为“十四五”期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词。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发展理念是说今后要通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发展格局是面对国际错综复杂形势下着力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统筹国际收支、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改革与开放工作任务;高质量发展则是新时代发展的目标,即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通过构建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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