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产业债权资产拍卖项目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产业债权资产拍卖项目】
规模:2亿元,期限:12个月/24个月
预期收益率:
12个月:10-50-100万:8.3%-8.5%-8.8%
24个月:10-50-100万:8.5%-8.7%-9.0%
计息方式:每周五成立计息
付息方式: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融资主体】
重庆市xx喀斯特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重庆市武隆区国资委,总资产135.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8.01%,系武隆区旅游资源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
【担保主体】
重庆市xx区喀斯特印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武隆区简介】 武隆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系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境内有“世界自然遗产”喀斯特芙蓉洞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天生三桥等,是全国少有的同时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四块金字招牌的地区之一。2021年GDP262亿元,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8亿元,同比增长18.1%,财政实力强,发展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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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打新规则修改:违规处罚将更严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周五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下称《细则》)的通知,对原《细则》作出了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报送责任、完善自律处罚体系等三方面修改。
网下打新规则修改
此次修改后,证券公司须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提出的特定情形的,若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可免于处罚。除免予处罚情形,一年出现一次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年出现两次(含)以上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2个月。
修改后的《细则》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证协发布的信息显示,此次规则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等。同时,证券公司须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按照要求,主承销商须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中证协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若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中证协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自律处罚体系。修改后的《细则》明确,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没有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将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情形之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可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中证协周五下发的通知还一并明确了新旧《细则》的衔接安排。申购日为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若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提交了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中证协将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次及以上,或只出现一次违规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将按照《细则》修订前的规定,视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列入黑名单6个月或12个月。
根据该通知,对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购的项目中出现的违规情形,中证协将一律按照新的《细则》处理。
2016年公务用车补贴个税标准大汇总
各地文件
具体政策规定
特别提示
赣财法【2016】45号
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江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各设区市公务交通补贴公务费用标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另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
仅适用于党政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
山西
晋政办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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